答疑|作废发票已认证,重开后需要补缴原进项税吗?
粉丝来信
(郑州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之前听了您的课受益匪浅,现在有一个问题想咨询您一下。我们的供应商上月(7月30号)给我们开了一张发票,我们这边比较缺票也随即成功认证了,但没想到他们一声不吭又把票作废了,又开了一张,这时候我们把错票认证了,好票却搁置了,报税的时候也都没注意到这个问题。现在专管员打电话让我们转出补税,我们这边有点懵,想把好票替换上,但专管员也不让。现在我们也不想补税,我们该怎么做才能有理有据把这事儿摆平呢?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之《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16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你需要的做的就是申请修改7月申报表,将进项税转出申报处理。同时将抵扣联和发票联均退回销售方。由于销售方已经重新开具发票给你,你接收发票后按照正常程序重新抵扣即可。
账务处理方面,由于已经过了7月账期,该月已经封账,无法进行补记处理,在8月进行调整即可,即在8月份做进项转出分录。
①借:费用/成本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②新取得发票在8月抵扣后,再做一笔进项税进去。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费用/成本科目
这样就保证了进项税科目和申报表一致,至于申报和账务中进项税转出的月度差属于正常调账差异,备注备查即可。
至于专管员说的补税问题,还是有道理的。有些问题不能光站在自己利益的立场上,还要考虑税务局的系统监控等技术问题,不是那么随心所欲可以处理的。
因为你在7月份已经申报了作废发票的进项抵扣,所以就使该月少缴纳了税款,为此应补税。又由于你们在8月份可以申报抵扣原“作废发票”的进项税额,所以该月就会少缴纳税款,二者仅是一个时间差,不必过于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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