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举两个容易被会计忽视或误解的财税风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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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企业中秋节花4万元购买月饼并发给员工,收到增值税发票,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或者,一些偷懒的会计会直接一步到位做进管理费用之中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这样的会计处理,看起来只是涉及费用,没有涉及实物资产的核算,但实际上却涉及实物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购进月饼,再发放月饼),这类分录如果没有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金,检查人员就可以怀疑企业少计了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
当然,这时企业所得税也应该视同销售。但由于是外购月饼,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金额一致,视同销售后也不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因而检查人员对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一般会不予理睬。
但是,对于这类不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视同销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也应该视同销售,同时计入“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科目虽然不会导致额外的所得税,却可以增加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的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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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修房给业主,可以实现所谓的“拎包入住”,提供给业主的商品除了房子之外,还包括:家电、家具、用品、摆设等东西。
这类东西都是房地产企业购买进来的,收到了证明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增值税发票,但因为无法做进房屋成本,只能在房屋成本之外单独向顾客转让所有权。
假如稽查人员发现企业直接将其列支为“销售费用”等科目之中,会认为这些东西因所有权的转移,可能应该视同销售,申报增值税,从而又找到一个可能导致补税的突破口。
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对房地产公司而言,最有利的处理方式是什么呢?
当然是对这些商品直接销售,售房的同时搭售物品,也就是“兼营”。反正增值税是跑不掉的,但可以把房价对应的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收入降下来。
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会计上与业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税务上视同为销售处理的情况。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都存在视同销售的规定。
一般来说,对于有形的动产与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只要所有权发生转移,就可能会产生纳税义务。如果是有偿的所有权转移,则构成销售;如果是无偿的所有权转移,则可能构成视同销售。
所以,对外送礼、对外投资、发放实物、分配实物,都可能会导致视同销售。税务检查人员会关注实物所有权转移的会计处理,看是否构成了视同销售,是否导致了少缴税。
同时,有些直接费用化的会计处理,严格的检查人员也会分析其是否在实质上存在实物所有权的转移,最简单的办法是直接从增值税发票入手进行判断。
以上两例,都存在视同销售的可能,虽然最后的定性,还需要结合具体的业务实质及会计处理来判断,但这样的突破口一旦找到,就可以指导税务人员下步的深入核查与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