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已开票但未提供劳务如何处理所得税问题
粉丝来信
(柳州“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我请教你个问题。我公司主营业务是监理勘察设计,一家单位勘察设计业务总标的额2000万。12 月份有一笔实际计量收入是120万,而业主要求按370万开票过去给他们,不开按 370 万开过去的话这个 120万就不支付(没办法,无奈哈,提前多开了250万),按照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条件,我们多开的这个250万并没有达到收入的确认条件,所以我们不想把这个250万确认为收入,请问我们这样提前开票又不确认为企业所得收入,那涉税风险有哪些(增值税已按开票今金额交,主要考虑企业所得税这一块)不达到收入的确认条件,在业务账务处理上如何处理才更合理合法?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在确认收入方面,总方向上差不多,但又有差异。
增值税开了发票就要申报,但企业所得税一般不把是否开具发票作为收入的确认条件。勘察设计业务在企业所得税的分类上属于提供劳务。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为此,12月份你们的工作量是120万,剩余的 250 万劳务尚未发生,与之相对应的成本也无法可靠计量,所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按120万确认收入。
即增值税按开票额申报,所得税按含税价120万申报收入。
在会计上应作两步骤处理:
①借:应收账款 370 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349 万
应交税金- 21 万
②借:主营业务收入 250 万
贷:应收账款 250 万
希望我的分析对你有所帮助,再次谢谢你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