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以甲名义取得财政补贴,如何转付给乙的问题
1、如何补开税率调整之前的发票及滞纳金问题
(贵州”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想咨询您一个问题。建筑工程公司2018年5月1日之前税率是11%,之后调整为10%,我公司2017年11月份承接了一个工程,2018年3月份完工,尚有几十万的工程款未收也未开具发票,2018年9月份收款也开了发票,对方要求开11个点的发票,我们也开了11个点的发票。请问,我们开11个点的发票对吗?税务局说如果要开11个点的发票需要提供合同,看合同签订时间,要在合同签订当期更正申报把未收款的金额先交税了并加收滞纳金,现在才可以开11个点的发票,这个说法对吗?我们需要怎么做呢?
解答: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税务局答复的是对的。
开具何种税率的发票需要根据原合同条款来判断。
你们的业务在2018年3月已经完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结算付款有两种可能:一是完工后即付余款;二是明确9月份支付余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为此,若约定付款时间是第一种情况,则纳税义务发生在3月份,税率就应该执行11%;若约定付款时间是第二种情况,则纳税义务发生在9月份,税率就应该执行10%。
如果你们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11%税率期间,而你们对未收的几十万款项当时没有申报纳税,所以要对该部分补征滞纳金。
2、以甲名义取得财政补贴,如何转付给乙的问题
(北京”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我公司煤改气工程收到发改委的工程补贴。该项工程主要是锅炉和烟气余热热泵系统。锅炉工程是我公司实施,烟气余热热泵系统我公司与A公司采取能源管理合同的方式实施。此项补贴从资金申请评估报告到发改委的批复文件都有分别列示两部分工程的投资金额,但均未在申请和批复中提及烟气余热热泵系统是A公司实施的(当时在申请发改委补助时,公司想着两部分各自公司分开申请,但发改委说最初立项是我公司,由我公司申请)。目前,收到该笔补贴,A公司想把属于烟气余热热泵系统占比的补贴要回去,我公司也认为应该给A公司。但是以什么方式给他合适呢?
解答: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发改委的补贴是以你们立项的名义取得的,所以你们对该笔补贴应专款专用,不能私自做主以“发改委补贴名义”转付给A公司,否则有可能被收回。你们可以改个由头,比如支付补偿费、质量奖等。
但由于你们支付的这个款项,属于A与项目有关的价外费用,则应列入增值税、所得税计税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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