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三方以车辆、房产等资产抹账的纳税处理问题
1、三方以车辆、房产等资产抹账的纳税处理问题
内蒙古“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请教一个问题。甲公司欠我公司工程款,我公司欠乙公司劳务费,现在甲公司将一辆车以30万元得价格顶账给我公司,我公司又将这辆车以30万元顶给乙公司,请问这一抵顶过程中我公司需要交税吗?交什么税?这辆车没进我公司账,直接甲公司过户给乙公司了。现在我手里只有甲方和我公司得抵J顶协议,我公司和乙公司得抵顶协议,这该怎么办呢?
回复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你们这是典型的三方抹账行为。一般理论流程为,甲将车辆过户给乙,乙再将车辆过户给丙,但这样就会增加一个过户环节。所以,实战中甲就将车辆直接过户给丙,从而灭失三方的账款。
由于以物抵债属于视同销售范畴,甲与丙之间的业务处理,包括变更过户和开具发票,在税收上就属于甲将车辆销售给丙,与销售有关的税收,由甲为纳税义务人,乙没有纳税义务。乙方直接抹账即可,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一丙
贷:其他应收款一甲
2、企业发行代金券的纳税问题
贵州“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我公司与经营户签合同,经营户在我公司提供的蔬菜市场销售蔬菜。公司开业,为了吸引更多的采购商来我公司采购,公司以抽奖的形式给予来购商不等面值的代金券向经营户采购蔬菜,现经营户拿着代金券来我公司换取现金,对于我公司来说,如何处理?
回复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你们的促销活动应该分两步理解:第一步,对采购商随机抽奖,采购时将中奖代金券抵值.
第二步,销售商再用代金券到你公司兑换现金。这里面涉及到两个纳税问题:
ー是要代扣代缴代金券的个人所得税。
代金券是不是货币问题,这是个关键问题。在采购商看来不属于货币,但确确实能够抵值。而且你公司也实际支付了货币,只是没有直接支付给采购商,而是间接地支付给了销售商。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50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如果你们公司直接给业户销售商发行代金券,或者销售商直接给采购商发行代金券,则属于打折行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稅范畴。
二是代金券要列为销售费用处理。因代金券最终兑换成了现金,所以无论会计上还是税法上都应该属于实际支出的费用,可以税前列支。但需要保留完整地支付凭证。
建议会计科目为抽奖时,
借:销售费用 货:应付代金券
兑奖时,
借:应付代金券货:现金(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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