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扫码奖励费是否可以冲减销售收入问题

粉丝来信

(蒙牛“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卡老师,想请教个问题。公司商品包装打二维码,消费者扫码100%领红包,从税法上属于“购买一定价值商品而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销售折让、折扣,不缴纳个税”,那么,公司账务处理该认定为宣传活动计入“宣传费用”呢,还是销售折让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合理呢?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你反映问题的实质归结到一点就是,扫码奖励费用到底是价格折扣还是额外奖励问题,我们认为属于额外奖励。之所以对顾客扫码行为进行奖励,是为了通过这种方式锁定客户,增加客户所谓的粘性。

也就是说整个过程,商品的价格并没有发生变化,该多少还是多少,而且这个扫码不是商品销售的必选项,而是客户随意而为。

为此,无论在增值税还是所得税上,销售价格仍然按原价格计税,扫码费用属于销售费用或业务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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