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企业成功运用28号公告案例

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票违法【编者摘录】
发布时间:2021-07-09 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A75492Q6T
违法行为类型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经检查发现,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取得杭州***广告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20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合计金额19,514,563.31元,税额585,436.69元,价税合计20,100,000.00元。其中:取得开具日期为2018年11月至12月的17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7,100,000.00元,计入了2018年度销售费用并在汇算清缴时进行了申报扣除;取得开票日期为2019年1月的3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000,000.00元,计入了2019年销售费用并在汇算清缴时进行了申报扣除。你公司取得的杭州***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20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由业务提供人刘***邮寄到公司的,由于刘***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于是业务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到刘***的朋友黄***和刘***的银行账户。你公司与杭州***广告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关系,也没有资金往来。该发票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根据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之规定,由刘***重新换开了2018年度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000,000.00元。根据以上事实,你企业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第三违反票证管理类“涉及发票份数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你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份,换开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你公司共计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51份,建议对你公司处300,000.00元罚款。
处罚金额(万元)30
处罚决定日期2021-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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