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乘客上车时摔倒死亡,公交公司缔约过失责任承担
乘客上车时摔倒死亡,公交公司缔约过失责任承担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缔结过程中,公交公司违反先合同义务,有缔约过失的,应对乘客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标签:|缔约过失|损失赔偿|交通事故|运输合同|先合同义务
案情简介:2009年,年老多病的王某乘坐公交车上车过程中,摔倒在地,后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王某近亲属以公交司机未立即救助而驾车离去为由诉请公交公司赔偿。
法院认为:①王某在与公交公司基于信赖关系而作出准备缔结运输合同过程中,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应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在缔约过程中免受损害。②本案事发时,王某已年满77周岁,并患有较严重肾病,已进行了长达一年多每周二次血液透析,可见其身体虚弱,但其出行却无亲友陪同,而是独自一人乘车,况且当其右手扶着车门正准备上车时,其所要乘坐的公交车已停稳,导致其仰面垂直倒地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故王某对其自身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5%责任。③公交司机在王某倒地后,负有法定的保护和救助义务,但其却怠于行使,选择驾车离开现场,使王某失去获救可能性和最佳时机,其对王某在当时境况下持不作为的放任态度,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存在缔约过失,对王某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即15%责任。公交司机系履行职务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其后果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公交公司承担。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5%即2万余元。
实务要点: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缔结过程中,公交公司违反先合同义务,存在缔约过失的,应对乘客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0)厦民终字第1344号“王某等与某公交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见《王宝珍等诉厦门公交集团开元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案(先合同义务如何认定)》(戴建平),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民: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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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