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购0.4克毒品案的分析

案情
甲想吸冰毒,但是没有路子,于是托乙购买。乙为甲买了0.4克,交付后,乙索要了0.2克。问乙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浅析
为吸食者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一直有两种分歧观点,第一种观点,也是学者观点,认为代购行为促进了毒品的非法流通,理应定贩卖毒品罪的共犯;第二种观点,也是司法解释的观点,认为为仅吸食毒品的人代购毒品,若无牟利目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若数量较大(如10克以上),可以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笔者觉得司法解释的观点是符合实际的,其原理也很简单,用行为无价值论解释,刚好可以解释得通。
第一,众所周知,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包括故意和目的,这一点恰和结果无价值论相反,行为人为吸食者代购虽然促进了毒品流通,但无帮助贩卖故意和目的(以是否有牟利目的来证明),没有这一故意和目的,说明违法性没有贩卖毒品共犯那么重,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从刑罚均衡性角度看,根据我国司法传统,一般都认为教唆者或制造犯意者是主犯(主犯并不一定是正犯,注),若将代购者定为贩卖毒品罪共犯,而托购者仅构成吸毒违法,明显不均衡。
除以上两点理由外,司法解释还一直强调,只有对为吸毒者代购的,才考察牟利问题,其他情形代购的无需考察,都可以构成贩卖毒品共犯。
本案,乙仅仅为吸毒者代购,若定贩卖毒品罪共犯,需要考察其主观有无帮助贩卖的故意和目的,而该故意从何处考察呢,就看其是否有寻求牟利的客观表现(若乙帮助销售毒品,则无需考察牟利也可构成共犯)。本案乙要回0.2克,由于该数量太小,仅够一人吸食一次,属于蹭吸,很难言其有帮助贩卖的故意和目的。因此不宜认定乙构成贩卖毒品罪。
当然,本案乙的到案对于抓捕贩毒上线有很大作用,这一点也很重要。但是从定性角度看,这一情况不在构成要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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