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比较法定刑对案件进行定性
案情
甲系某出口公司被辞退员工。近日,该公司在销售平台上出售一款产品,定价15美元。甲为报复该公司,利用辞退前掌握的账号密码进入后台,将定价修改为1美元。导致该产品被抢购,公司损失20万。对甲该如何定性。
分析
该案甲的一个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事实,即某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某公司的财产权,甲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但是对甲是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到底如何择一重处,本案的要点还是比较隐蔽的。
一是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识别
由于本案甲仅是对产品定价而非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因此其行为仅符合第二款罪状,而该第二款由于没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升格情形,最高法定刑只是5年,不同于第一款的15年。
二是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识别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的行为亦符合该条罪状,且由于其造成20万损失,属于情节严重,可能判处的最高法定刑为7年。
三是对想象竞合犯的识别
所谓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产生了两个以上法益侵害事实,选择其中哪个罪名定性都不能全面评价犯罪,因此需要择一重处,当然由于只有一个行为,也无法定数罪。这也是想象竞合择一重处原则的由来。本案,甲触犯的两个罪名中,经过前期比较,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为重,因此应该定破坏生产经营罪。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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