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法院涉民生领域典型案例(十五)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新化县某村民小组、第三人新化县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典型意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应该是平等地分配,理由是农民集体基于土地所有权而享有土地补偿费,而农民则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分配该补偿费的权利。因此,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由此,即使是“外嫁女”,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也应当有资格参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某系新化县温塘镇邱住村康兴屋场组(原新化县温塘镇梅家村第十村民小组)村民,原告刘某某虽为外嫁女,但没有将户口迁出。1998年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原告刘某某所在的大家庭(包括原告本人)承包了新化县温塘镇邱住村2.25亩土地[湘(2018)新化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470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2016年8月,因修建龙琅高速,新化县温塘镇邱住村康兴屋场组集体土地被部分征收,征地补偿款110万元,该补偿款由被告具体负责分配,由新化县温塘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保管。因被告认为原告刘某某系外嫁女,故没有给原告刘某某分配征地补偿款。原告刘某某为本案花费了诉讼代理费5000元。
【处理结果】新化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刘某某系“外嫁女”,但其户口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随之转出,仍然具有原村民小组的土地补费分配资格。被告以原告刘某某系外嫁女,不同意支付原告刘某某土地征收补偿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小组不得以其是“外嫁女”主张不分配其相应土地补偿费。在承办法官耐心释法后,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新化县温塘镇邱住村康兴屋场组于2021年5月1日之前给付原告刘某某征地补偿款18 000元及原告为本案花费的诉讼代理费的一半即2500元,以上共计2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