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质量控制
一、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并不断改进和完善。
二、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和改进。
三、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和施工环境等质量要素进行监督和控制。
四、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检查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五、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人的现场组织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对无证上岗、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六、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或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验工作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包人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按照本条2款中的工作内容进行检验,合格后向监理机构提交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
2)监理机构应现场查验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核查承包人报送的进场报验单;监理合同约定需要平行检测的项目,按照SL288-2014第6.2.14条进行。
3)经监理机构核验合格并在进场报验单签字确认后,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进场报验单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进行复查,并重新上报;平行检测结果与承包人自检结果不一致的,按SL288-2014第6.2.14条4款处理。
2、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验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承包人或发包人采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合格性检测。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采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不合格,应向监理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不合格的检测资料。
2) 对承包人生产的中间产品,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合格性检测。
3、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进行检测,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测;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补做检测,监理机构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4、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时,应及时发出指示禁止承包人继续使用,监督承包人标识、处置并登记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对已经使用了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工程实体,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5、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组织工程设备的到场交货检查和验收。
七、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安排施工设备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及其合格性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和维护,以满足施工需要。
2、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进行试运行,监理机构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也入使用。
3 、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撤换。
八、施工测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主持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的移交,并督促承包人对其进行复核和照管。
2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控制网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批复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资料。
3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原始地形施测方案,可通过监督、复测、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联合测量等方法,复核承包人的原始地形测量成果。
4 、监理机构可通过现场监督、抽样复测等方法,复核承包人的施工放样成果。
九、现场工艺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现场工艺试验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2、现场工艺试验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确认承包人提交的现场工艺试验成果。
3 、监理机构应依据确认的现场工艺试验成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的施工工艺。
4 、对承包人提出的新工艺,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工艺试验成果进行评审认定。
十、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可通过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按照SL288-2014第6.2.11条、6.2.13条、6.2.14条实施的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
2、监理机构应加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控制,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冻蚀、冲刷、气蚀等部位的质量控制。
3、、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复核。
4 、监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施工环境和工程质量等进行巡视、检查。
5 、单元工程(工序)的质量评定未经监理机构复核或复核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工序)的施工。
6、需进行地质编录的工程隐蔽部位,承包人应报请设代机构进行地质编录,并及时告知监理机构。
7 、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监理机构应对要求承包人纠正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并形成复查记录,确认问题已经解决。
8 、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消除影响的有效措施。必要时,按照SL288-2014第6.3.5条1款规定要求其暂停施工。
9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保存好相关资料。
10、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安装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工程设备供货单位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
11、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要求,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工程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
十一、旁站监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需要,结合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2 、监理机构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填写旁站监理值班记录。
3 、除监理合同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或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并得到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旁站监理工作,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十二、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承包人未自检 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齐全的单元工程(工序),监理机构 有权拒绝进行复核。
2 、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送的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和有关资料,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方可签认。
3 、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监督承包人的自检工作,并可通过平行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试验结果。
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共同检查并核定其质量等级,监理工程师应在质量等级签证表上签字。
5 、在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并按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十三、跟踪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施跟踪检测的监理人员应监督承包人的取样、送样以及试样的标记和记录,并与承包人送样人员共同在送样记录上签字。发现承包人在取样方法、取样代表性、试样包装或送样过程中存在错误时,应及时要求予以改正。
2 、跟踪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 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跟踪检测的频次分布,但应对所有见证取样进行跟踪。
十四、平行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可采用现场测量手段进行平行检测。
2 、需要通过实验室进行检测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通知发包人委托或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3 、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平行检测的频次分布。根据施工质量情况要增加平行检测项目、数量时,监理机构可向发包人提出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当平行检测试验结果与承包人的自检试验结果不一致时,监理机构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监理机构应组织填写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提交发包人。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应由相关参建单位签字。
十六、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监理机构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应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如实记录。
2 、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等有关工作。
3 、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并监督处理过程。
4 、 监理机构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的质量评定与验收。
十七、监理机构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
1 、 按要求参加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活动,并提供相关监理文件。
2、质量监督机构要求监理机构整改的,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3 、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行为要求整改的,或者对工程实体质量问题要求处理的,应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