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 | 通报优化执法方式第四批典型案例并对相关办案单位予以表扬
《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以《指导意见》为指引,结合本地实践,持续提升问题精准化、智能化、社会化发现能力,对恶意违法严惩重罚,对轻微违法审慎包容、帮扶指导,提高执法服务水平。福建晋江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之一,利用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黑龙江佳木斯、江苏常州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严格执法,维护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刚性权威;湖北潜江积极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免予处罚,体现了执法的“温度”;浙江温州、新疆克拉玛依积极落实举报奖励工作,出台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在细化规则、奖励发放等方面取得成效,特予表扬。
六起优化执法方式典型案例分别为:
(一)福建晋江运用“河道哨兵”精准发现线索查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综合运用各类智能手段,不断创新智能管控模式,持续拓宽各类智控措施覆盖面,通过河道视频监控开展非现场巡查,充分发挥“河道哨兵”作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线索;生态云指挥中心和执法队伍实时联动,及时查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6月26日上午,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英林中队接到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预警信息:视频监控发现玉坂村分流井河道有浅蓝色污水流入港塔溪。执法人员立即会同英林镇河长办前往港塔溪进行排查,发现晋江市宏盛达服装印花有限公司污水收集池至混凝沉淀池中间设置有一根三通管道,现场有污水排放迹象,该公司厂区内雨水沟内的废水与车间生产废水及河道视频监控外排废水颜色一致。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生产车间、污染防治设施、环保手续、排污去向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摄像保存证据。面对证据该公司负责人承认通过三通管道将部分生产废水直接外排至河道。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二)黑龙江佳木斯严厉打击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佳木斯市严厉打击企业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对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处以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4月9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信访举报,执法人员立即对杨睿塑料清洗粉碎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主要利用废旧塑料再生制造塑料颗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厂房南侧无防渗设施的沟渠内。佳木斯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渗坑内的污水及车间污水池的污水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排入渗坑的污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7倍、悬浮物超标18倍、氨氮超标1.5倍、总磷超标29倍、挥发酚超标5倍;车间污水池污水的化学需氧量超标19倍、悬浮物超标7倍、氨氮超标1.8倍、总磷超标31倍、挥发酚超标6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对现场设施设备进行了查封,对该企业处以72.49万元罚款,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江苏常州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常州市武进区生态环境部门强化“两法衔接”,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联动办案,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2021年3月9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位于武进区雪堰镇城西回民村委田螺沟41号旁的一处露天金属废料堆场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勘查,该堆场占地面积约300㎡,位于西北侧围墙边的一堆物料有淡绿色液体渗出,汇集于场地低洼处并通过堆场西侧围墙底部的孔洞进入墙外的一条水泥沟渠内,最终汇集至一个收集井内。收集井内壁为裸砖结构,未作防腐防渗处理,污水最终渗入地下土壤中。现场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堆物料为国家危废名录中的含油污泥(HW08),经称重,上述油泥总共104.549吨。该堆场负责人徐某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立即通知有资质的单位对相关点位进行采样,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武进区生态环境局按照执法联动机制要求,通知公安部门到场协同执法,采取措施固定证据,控制相关人员并开展调查工作。
(四)湖北潜江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件
(五)浙江温州对群众举报某加工点规避监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件实施奖励
2021年4月8日,群众通过举报投诉受理平台反映平阳县万全镇某铝制品加工点污水直排。平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排查。经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路某某经营的铝制品加工点主要从事铝合金制品的清洗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加工点边上的渗坑进行渗漏排放。经采样检测,废水中总铜超标4.28倍、总铬超标2.3倍、总锌超标1.035倍。平阳分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路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并开展进一步调查,目前该案件已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1年6月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
(六)新疆克拉玛依对群众举报非法收集废机油案件实施奖励
2021年5月7日,群众通过电话举报反映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某社区内有人非法收集废机油。根据举报线索,克拉玛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快速响应,第一时间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发现,该废机油收集点经营者朱某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使用提升泵、输油管、油罐等设备收集废机油。经检测,该废机油收集点油罐内废液含油率检测结果为77.4%,经鉴定属HW08类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油罐内非法收集废机油量为0.76吨,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于5月20日依法对相关设备予以扣押。
朱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对朱某处以10.13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依法对朱某行政拘留5日。
2021年9月9日,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