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截图丨关务瞭望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
· 关务瞭望 ·
关务瞭望
拆解贸易平衡与关务合规的生态美学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