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宗教源流史》伊斯兰教之十一:伊斯兰教教法学的大发展

伊斯兰教之十一:伊斯兰教教法学的大发展

(1)教法学与四大教法学派
  伊斯兰教法学在阿巴斯王朝获得了巨大发展。一方面,教法学以《古兰经》和" 圣训" 为基本渊源和根据,另一方面,教法实践中运用的逻辑推理又为教法学提供了另二条原则:" 类比" (格亚斯)和" 公议" (伊只马尔)。所谓类比是一种类推方法,它以经训为基础,通过归纳比较的逻辑推理,把经训中的判例扩而广之,或从已有实例推出类似新例。公议则是指在经训中无明文可依,则根据全体穆斯林或者权威穆斯林学者的一致意见。但在创立教法学的过程中,教法学家经常应用的个人意见始终没有成为教法学的根源。
  由于对4 个立法原则:《古兰经》、" 圣训" 、类比和公议的运用不尽相同,于是在早期以地域为中心的教法学派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以著名教法学家及其学说为中心的四大教法学派:哈乃斐学派、沙斐仪学派、马立克学派和罕百里学派。

哈乃斐学派由伊斯兰影响最大的第一位教法学家、持有什叶派观点,遭过官方鞭挞的阿布.哈尼法(699-767)大教长及其弟子阿布.优素福(  -798)所创立,是伊斯兰教中最宽容的一个教派,早期被称为" 意见派"。它在教法上主要依据《古兰经》,审慎引用圣训,普遍运用类比,灵活对待公议。阿布.哈尼法没有著作,阿布.优素福沿袭其法学思想,著成《赋税论》。
  马立克学派由著名麦地那大教长,向曼苏尔宣誓效忠,后被阿巴斯人鞭笞的阿里党人马立克.伊本.艾奈斯开创。它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依据,强调在"公益原则" (近似类比)内作个人解释,还以麦地那习惯法为原则,特别重视圣训,有" 圣训派" 之称。
  沙斐仪学派由马立克的大弟子和大教法学家沙斐仪(767-820)所建立。他活动于巴格达和开罗,为伊斯兰教法确立了真正的理论基础。他赋予教法已有原则和概念新的解释,对教法渊源做出理论说明,确立了一个完整的教法体系。沙斐仪主张《古兰经》是教法的首要渊源,经过审订的圣训在教法中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以与经训一致的全体穆斯林的公议原则取代各地方学派内部的意见一致原则,反对个人意见,强调依据经训和公议,进行严格的而不是任意的类比推理原则。沙斐仪学派介于哈乃斐学派和马立克学派之间,兼重类比和圣训。
  罕百里学派由沙斐仪的弟子阿赫默德.伊本.罕百勒(780-855)所开创,是伊斯兰教中的一个保守主义学派。它主张严格遵循《古兰经》,广泛引用圣训,很少运用类比和公议,坚决反对个人意见,坚持经典,固守传统。
10世纪以后,四大教法学派逐渐被奉为正统和权威,其余教法学派逐渐被淘汰,后人只能仿效。除什叶派还允许并且重视教法学权威(穆智台希德)的个人意见之外,正统逊尼派不再允许个人对教法做出阐释,从而使思想和学术活动逐渐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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