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理应收账款时发现很多老账约700万要不回来,准备今年报坏账损失,请问要不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公司清理应收账款时发现很多老账约700万要不回来,准备今年报坏账损失,请问要不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答:根据公告[2018]6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不再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虽然目前国家规定不需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但为了避免税务风险,建议企业在进行该类资产损失处理前与专业税务顾问进行充分沟通,取得合法合理意见和建议,提前做好税务筹划。
知识拓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公司为吸引和留住人才,一次性对所招聘的高端人才发放安家费15万元,该15万元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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