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全面压实“四方责任”,抓实入境人员集中隔离管控和后期健康管理

当前,全球疫情仍处高位,境外输入的“德尔塔”变异株引发本土多起聚集性疫情,部分地区报告了入境人员解除隔离后核酸检测阳性,沈阳市作为国家确定的第一入境口岸, “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存在。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从严从快、精准到位”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为最大限度消除疫情输入和传播风险,根据省总指挥部建议和沈阳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沈阳市全面压实“四方责任”,抓实入境人员集中隔离管控和后期健康管理,有关内容如下:

一、调整和强化由沈阳市入境人员集中隔离管控

(一)目的地为沈阳市的入境人员,闭环转运至入境人员定点隔离宾馆进行28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时间为集中隔离的第1、4、7、14、21、28天,其中第14天和第28天采取双采双检,第7天和第14天两次抗体检测不变。

(二)目的地为外省市的入境人员,闭环转运至入境人员定点隔离宾馆进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时间为集中隔离的第1、4、7、14,其中在第14天采取双采双检,第7天和第14天两次抗体检测不变。解除14天集中隔离后,将闭环转运至“三站一场”离沈,由目的地继续落实后续管控措施。

上述入境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后,均由定点集中隔离宾馆发放“入境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告知书”。

二、调整和强化由“第三地入境” 来(返)沈人员隔离管控

(一)第三地入境的来(返)沈人员返沈后,将闭环转运至属地,由各区县(市)指挥部继续落实其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管控措施,在集中隔离的第2、7、14天进行核酸检测,其中第14天采取双采双检。解除集中隔离后,由定点集中隔离宾馆发放“入境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告知书”。

(二)按照“四方责任”的要求,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市疾控中心要及时发布健康提醒,引导并督促有境外旅居史的人员,第一时间主动向属地社区(村屯、单位)报告,自觉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落实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三、加强后期健康管理和主动排查

(一)按照“四方责任”的要求,由各区县(市)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入境人员的居家健康管理工作,要对其继续进行为期28天的后续健康随访,每周一次电话问询,每两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二)完成28天隔离管控的入境人员要继续坚持每天早晚进行自我健康监测,健康随访期间非必要不外出,外出时要做好个人防护,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聚集活动。在28天健康随访期间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具体症状详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要立即向社区或单位报告,由社区申请120急救车转运至就近的发热门诊排查;患其他疾病的,市内九区转运至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北院区治疗,四个县转运至辽中区人民医院、新民市人民医院、康平县人民医院、法库县中心医院治疗,上述医院均要设立入境人员专用门诊。如出现急症确需急诊就医情况,在报告社区的同时由120急救车就地就近转运至同时设置发热门诊和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院救治。上述人员就诊时,社区和个人要按照“四方责任”的要求,主动向医院告知其境外旅居史和接触史。

(三)沈阳市既往诊断的境外输入性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含境外诊断),除健康随访在市第六人民医院外,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具体症状详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要立即向社区或单位报告,由社区申请120急救车转运至就近的发热门诊排查;患其他疾病的,市内九区转运至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北院区治疗,四个县转运至辽中区人民医院、新民市人民医院、康平县人民医院、法库县中心医院治疗。如出现急症确需急诊就医情况,在报告社区的同时,由120急救车就地就近转运至同时设置发热门诊和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院救治。上述人员就诊时,社区和个人要按照“四方责任”的要求,主动向医院告知其既往确诊及治疗情况。

(四)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入境人员购药登记报告管理,各类药店要主动询问购买“两抗一退”人员是否曾有境外旅居史和接触史,并做好登记和报告;同时入境人员购药时,要按照“四方责任”的要求,主动告知本人既往境外旅居史和接触史。

(五)各区县(市)要切实做好解除隔离后入境人员的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督促其尽快尽早全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及时掌握防护技能,提升安全防护意识。

疫情防控不松懈

积极加强个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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