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光伏电站听各部门说——

建设光伏电站听各部门说—— 光伏电站建设政策法规梳理
摘 要
作为穿梭于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的践行者,去的光伏电站比较多,就来梳理一下建设光伏电站的相关政策法规吧。在没接触光伏电站项目的同行眼里,一直觉得电站经批准即可建设,深入了解电站建设程序,才深知建设之不易。建设光伏电站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也就俗称的“跑路条”,有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开展建设工作。具体要去哪些部门办理手续呢?背后的政策法规依据是什么?我们一起来听听政府各部门怎么说。
一、备案阶段
1、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在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初期,光伏电站项目单位一般会向当地发改委请示,发改委作出《同意开展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的函》。此函有效期为一般为12个月至15个月,如项目未获得备案,将予以退出。
在此函有效期内,项目单位开始着手开展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林业部门前期审批工作,待前期工作进行完毕,再到发改委申请备案。
2、发改委:项目备案文件
根据国家能源局颁布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十四条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完成发改委项目备案,就可以在各个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了。
二、建设前置审批
1、环保部门:环境影响报告批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林业部门:林业部门的批复
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第四条规定,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文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选址意见书;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国土资源部门: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5、电网企业:系统接入意见
根据国家能源局颁布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二十条规定,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第二十一条规定,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说明原因。
6、发改委:节能评估审查文件
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第44号)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 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六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7、发改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第五条规定,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8、文物部门:文物情况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9、水土保持部门:水土保持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10、武装部门:核查涉军设施复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景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区级军事机关商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
11、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光伏电站使用的土地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光伏组件阵列区,一部分是升压站、办公楼区。后者需申请建设用地,经预审、批准、核发土地证后,方可建设。
(图为升压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12、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13、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14、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施工许可证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验收阶段
1、能源主管部门:竣工验收
根据国家能源局颁布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主题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抄送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2、环保部门:环保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水土保持部门:水土验收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消防部门:消防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5、安监部门:安评验收
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并网发电阶段
1、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按照《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整套启动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应编制《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并网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并网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记录》。
2、电力业务许可证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第二十五条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
3、并网调度协议
根据国家能源局颁发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条规定,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根据国家能源局颁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者电网,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与电网之间以及电网与电网之间,应当在并网前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
4、购售电合同
根据国家能源局颁布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
5、高压供电合同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规定,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6、线路运维协议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公用性质或占用公用线路规划走廊的,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属于用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属于用户共用性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在公用变电站内由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备,如变压器、通信设备、开关、刀闸等,由供电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属于临时用电等其他性质的供电设施,原则上由产权所有者运行维护管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
建设一个光伏电站要跑多少部门办多少手续了。因为各地政策法规略有差异,各省解读执行也有差异,不敢保证整理的上述内容尽善尽美,但基本涵盖了建设光伏电站的主要审批和备案程序。希望项目单位在光伏电站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循上述规定,避免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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