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则举证责任倒置
一、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负担举证责任转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那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从逻辑的角度来看,倒置需要以正置为前提,而举证责任倒置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前提和基础的,因而从这一意义上看,可以把“谁主张谁举证”称之为正置。倒置与正置二者构成了完整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
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也做出了相同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此类证据材料是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政策强制用人单位必须具备的,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能得到的。如果双方纠纷涉及到这些材料,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对此,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如果拒绝提供,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则可以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举证责任倒置”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进行倾斜保护的基本理念,防止由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在信息来源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相差悬殊而产生的不公。
三、过错推定则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
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之间有密切的联系,所谓推定,是一种法律拟制,即在缺乏证据直接证实某一情况时,根据某些合理的因素和情况,判定某一事实存在的一种机制。推定的基础是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这样的常态联系是人们通过生活中长期、反复的实践所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这种因果关系是现象之间的这样一种内在联系,即每当一个现象存在,另一个现象应当接着出现。“推定作为一条证据规则,当一方当事人证实了某一事实(通称为基础事实),而另一种事实(推定事实)则假定被证实,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来推翻这种推定,或者说,使推定事实处于前后矛盾状态。”因此推定在诉讼中的意义突出表现在:以存在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精神的客观因素和情况为由,将本应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移至他方当事人。如果他方不能有效举证,则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可以说,推定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证明责任的问题。推定在民法上一直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在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过错推定、责任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上,其中尤以责任推定最主要,在确定民事责任是第一位应考虑的是过错责任(乃至无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有无,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风险是确定责任时第二位应考虑的。
首先,过错推定就是以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来认定加害人主观过错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损的责任,第124条规定的违反环保法污染环境致损的责任,以及第125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都属于违反义务,视为过错的责任,是种严格责任。这种责任是将加害人行为违反法律义务或职业注意义务造成损害这一事实视为加害人有过错而推定产生的。
以上内容来自网络整理,如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