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同一张营业执照可登记多个地址 同一地址可申请登记多个市场主体
同一张营业执照可登记多个地址;同一个地址,可以申请登记多个市场主体;住宅也可以申请登记了;申请登记的住所地址,必须是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
8月1日起,新修订的《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将为东莞企业登记注册带来不少越来越便利的改变。而此次新修订《登记管理办法》,可是在全省率先对“一照多址”进行制度设计。
“以后开分店,就不用再办新的分店执照了。”拥有多家门店的连锁餐饮企业老板朱先生听说《登记管理办法》即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而且可以实现“一照多址”后拍手称快,为这项便民举措点赞。
朱先生所期盼的《登记管理办法》正是今年7月14日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即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早在2015年7月6日,《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东府〔2015〕54 号)印发实施,在全国率先推出“信息申报+负面清单”的住所登记管理改革,算得上东莞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1.0版本。
2018年10月24日,东莞对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一次修订《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东府〔2018〕128 号),增加了关于“标准地址”“智网工程”的规定,调整了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负面清单,进一步“减证便民”。
此次已经是东莞对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的第二次修订,全面深化“一照多址”改革,免于办理分支机构;并全面实施“住所信息申报”,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住改商”证明,规范提交材料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修订的《登记管理办法》,在全省率先对“一照多址”进行制度设计。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直言,再一次修订《登记管理办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办系列改革文件精神,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等要求;将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制。
不仅如此,早前民政部等六部委已下发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住改商出具证明,此次修订也是适应上位法变化的要求。
当然,修订《登记管理办法》同时也是满足广大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需求——满足市场客观需求,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
【政策解读】
住所登记要用“标准地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政策进行了解读,他表示此次修订的一大变化就是申请登记的住所地址,必须是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
广大企业、创业者填报前,可以在东莞政务服务网、“东莞市场监管”公众号等网站查询住所标准地址表述。他提醒,用作住所登记的房间必须是独立房间,并经门楼牌管理部门编制标准地址,方可用于住所登记;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中不是独立房间的铺位和摊档,申请标准地址后再用于登记;卡座、座席等非独立房间申请集群注册登记。
全面实施“住所申报”,简化“住改商”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登记管理办法》删除了原来不允许采取申报方式提交住所证明的条款,修改为第十三条,将住宅(自建房除外)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称,这样就不分经营行业与房屋性质,东莞将全面实施住所申报制,申请人对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如果申请登记的住所属于“自建房”的,可以直接住所申报;申请登记的住所属于“军队房产”的,需取得《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但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申请登记的住所属于“住宅(自建房除外)”的,需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但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征求意见的书面证明材料,只需向登记机关承诺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即可。其他情形,直接采取住所申报方式办理。
“一址多照”,合理共用地址
《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一)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二)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三)同一地址登记的两个市场主体之间有充分理由共存经营。申请人申请住所登记时,应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按第(三)种情形登记的,还需提交主体之间有共存经营的材料。
对此,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也是比较大的改变,解了不少企业同一个地址创办多家公司的燃眉之急。他指导,适用情形(一)和(二)的,只需要在住所申报表上勾选,无需另外提交材料。适用情形(三)的,则需要另外提交主体之间有共存经营的证明材料,例如外资加油站、便利店因为准入限制,需要与内资零售卷烟的主体共存经营。
“一照多址”,简化分支机构登记
《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以外设经营场所,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备案经营场所即可。各部门对备案场所的管理参照分支机构进行。经营活动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凭经营场所备案证明代替营业执照办理许可审批。
与此同时,《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将经营场所的地址、负责人等信息,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停止在备案的经营场所经营的,应当办理取消备案登记。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的,经备案的所有经营场所视为自动取消备案。
对此,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称,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的地址经营,可以选择备案经营场所,无需申请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发放的经营场所备案凭证,可以代替营业执照到许可部门办理后置审批许可。
申请备案经营场所的,需要备案经营场所的地址(必须是标准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若不在已经备案的经营场所经营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取消备案登记手续。若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的,其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经营场所一律视为自动取消备案,无需另外办理取消备案手续。
全媒体记者 冯欢
摄影: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编辑:符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