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认筹交纳完登记金,反悔了退不退?
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
买房时各种金让人头大
而这些“金”在法律层面完全不同
房屋买卖过程中
常常因为这些“金”产生纠纷
今天,以一起购房纠纷释法
看看这些金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
谁可退,谁不可退?
在商品房开盘发售前,开发商往往会推出预先交纳诚意金或登记金,后期买房优惠的认筹活动。但登记金、诚意金属于什么性质,万一将来反悔了好不好退还,估计很多消费者还是搞不太清楚。日前,潍坊寒亭法院便审结一起消费者起诉开发商退还登记金的案件。
案例解读 ·
法庭上,被告置业公司辩称,原告孙女士于2020年6月21日至售楼中心选定房号后,已从系统进行登记,并保留该房号不再售卖给他人,被告履行主要义务,认购协议事实上已形成,应认为原告交付的登记金转化为定金。原告后期反悔不再购买房屋,根据定金罚则,被告可不予退还定金。
经审理后查明,2020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认筹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已对被告预售的楼宇作了充分了解,自愿依照本协议约定向被告发出认购意愿。原告同意签署本协议书时,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作为优惠登记金。原告支付的登记金在签署正式认购协议后,被告有权将登记金转为认购定金,登记金收款收据将更换为认购定金收据。如公开发售日不能认购到原告意愿物业或者原告放弃正式认购意愿,被告将于公开发售日后30天内通知原告到指定地点,原告凭本协议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登记金收款收据办理全额无息退还登记金手续。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0元登记金。后原、被告未能签署正式认购协议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登记金,被告不同意返还,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定金是一种担保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收取定金的一方可不予返还该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意义在于以该定金为担保,督促双方按约履行合同。订金则是一种预付款,是款项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的性质。而意向金、诚意金以及本案中的登记金,在法律上并没有这些专有名词,它既不是定金也非订金。如何确定这类钱款的性质,应结合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具体区分,本案中孙女士支付的登记金,根据双方签订的《认筹协议书》来看,仅是其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并没有担保性质,因双方没有签订正式认购协议,所以登记金尚未转为定金,孙女士请求返还登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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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潍坊寒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