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
前两期已经梳理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不同的管辖规定,本期就基于实践中已经发生的案例看看到底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一、房屋所有权证可证明单位住所地
北京高院在(2019)京民辖36号案件中认为,原告主张其与用人单位及丰台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相应工资,二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用人单位及丰台分公司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海淀法院的调查笔录,用人单位及丰台分公司的主要办公设施、营业执照均存放于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15号3层321号,主要工作人员亦在此地办公,此地应认定为执行用人单位及分公司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组织事务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丰台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租房合同及发票可证明单位住所地
烟台中院在(2020)鲁06民辖终170号案件中认为,上诉人的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海阳市工业园区广东路1号,其主张2017年上半年其主要办事机构搬迁至现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山路53号天鸿凯旋城4号楼1202号,其在原审中提交的其与房主谭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交纳租金房主出具的租金发票,可以证明上诉人的上述主张。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2018)鲁0103民初5303号案件中认为,被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显示,其住所地为济南市市中区,但从其提交的其与胜利石油管理局驻济南物资购销办事处于2008年6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结合本院调查的情况,可以认定用人单位承租胜利石油管理局驻济南物资购销办事处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房屋,并作为其实际办公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的住所地应为济南市槐荫区,故本案应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阿里巴巴”网站注册的地址、地址确认书等可证明单位住所地
济南中院在(2015)济中立终字第906号案件中认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载明,用人单位住所地为济南市历城区;用人单位在“阿里巴巴”网站注册的地址为济南市市中区;用人单位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送达地址为济南市市中区。2015年7月13日,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市中劳人仲案(2015)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赔偿金。现用人单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公司不予支付上述款项。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地虽为济南市历城区,但其在“阿里巴巴”网站注册的地址、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均为济南市市中区,故可以认定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地为济南市市中区。且本案争议已经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
四、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可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
青岛中院在(2018)鲁02民辖终394号案件中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交的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青劳人仲案字[2017]第20号)第5页中已查明,上诉人的工作地点在青岛市市北区,即青岛市市北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五、人社局的调查、法院地址确认书等可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
青岛中院在(2016)鲁02民辖终1290号案件中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11月20日,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该公司未对此提出异议。上诉人用人单位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中黄埠华安路。上述事实证实,青岛市城阳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六、出入证可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
青岛中院在(2020)鲁02民辖终457号案件中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提交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中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下称中车公司)从事车辆清洁工作的出入证件,可以证实上诉人作业地点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即合同履行地为青岛市城阳区,故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七、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在(2020)鲁0725民初78号案件中认为,原告认为公司住所为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岳寺高村村南,登记机关为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昌乐县根本没有办公场所,所以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劳动争议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但是,被告劳动者提供的鑫广业务群、鑫鑫石油群聊天记录,证实原告法定代表人柴新磊等系群内成员,王磊在群内安排工作,通知开会地点是昌乐交通大厦十楼。由此可见,原告的部分员工及其被告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场所在昌乐县,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规定,被告劳动者向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