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开始影响我们的9部法规

本文系戴卫祥律师团队原创!

刚刚过去的7月份,我们迎来了中国共产党。8月份,我们将迎来八一建军节、七夕节、中元节。这个月,共有9部法规开始施行并影响我们的生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一、这部法律的出台充分体现党、国家和人民对子弟兵的关心厚爱。二、这部法律的出台是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我军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的重要举措。三、这部法律的出台从国家法律层面为增强军队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提供了法律保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订积极适应新形势新挑战,注重更新保护理念、创新保护方法、完善措施手段,着力在解决问题、提升效能上下功夫。

一是细化分类保护,细化军事设施分级分类保护,明确军事设施的分类和具体保护标准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二是突出主动保护,充分发挥技术手段的赋能作用,增加军事设施管理单位要根据保护需要和科技进步。三是规范划区保护,着眼加强海上方向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四是拓展保护范围,适应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需要,将原来法律关于军事设施范围、类别中“军用通信台站、军用通信线路”修改为“军用信息基础设施”;明确由军队管理的保留旧机场、直升机起落坪适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规定。五是加强军地统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接,增加了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不改变原土地及土地附着物、水域的所有权,影响不动产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的规定。

三、《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1条对适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首先,《规定》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所引起的相关民事纠纷。其次,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或者虽然没有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但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再次,涉及的责任承担既包括侵权责任,也包括违约责任,受侵害的权益既包括个人信息权益,也包括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以及财产权。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的,第10条明确,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针对信息处理者通过采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的,第11条规定,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12条对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并删除其人脸信息的情形作了规定。

四、《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首部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内容涵盖了在线诉讼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从立案到执行等主要诉讼环节的在线程序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坚持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明确电子化材料的“视同原件”效力规则和审核规则,一方面丰富和拓展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的渠道和方式,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审查电子化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保证电子化材料形式的真实性,有效防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风险,确保在线诉讼安全有序。

1.《规则》首次对在线诉讼的涵义作出明确界定,既可以是全流程在线办理,也可以是某一诉讼环节的在线办理,两者均是在线诉讼的表现形式。

2.《规则》坚持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明确电子化材料的“视同原件”效力规则和审核规则,一方面丰富和拓展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的渠道和方式,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审查电子化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保证电子化材料形式的真实性,有效防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风险,确保在线诉讼安全有序。

3.《规则》合理拓展在线庭审适用范围,明确列举不适用在线庭审的具体情形,强调必须采取视频方式,建立线上线下转换机制,确保在线庭审开展有序、适用有度。

4.《规则》首次确认非同步审理机制的法律效力,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以非同步方式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等诉讼活动,提升诉讼的便捷性。

五、《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于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在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方面,规则明确,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该期限限制。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在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上,规则予以适度扩大,以期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方面,规则进行了完善细化,确保全面客观审查监督案件。

六、《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于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并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修改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第十一条明确了重大税务案件类型。删除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

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并根据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反洗钱审计机制等要求。为防范境外分支机构反洗钱监管风险,明确金融机构对境外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修订主要内容:(一)完善风险为本监管原则和工作要求。(二)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三)优化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四)完善反洗钱监管对象范围。

八、《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为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于2021年6月21日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且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影响较大的七种常见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除有关动用明火作业、外墙外保温系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外,还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上述要求,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条例》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对有关人员予以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律师简介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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