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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一项。从《通知》具体内容来看,除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之外,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试点地区外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很多媒体解读认为:土地出让金一直以来都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从原本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转由税务部门征收,在某种程度上会压缩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支配力,从而在各地实际使用过程中空间收窄。对此,我认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只是财政部对非税收入征管改革调整的一部分,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土地出让金征收调整会改变其原有支配方式,对各级政府来说,即使是属于地方政府部门的专项基金,在使用前也是需要经过专门的立项及预算说明方可使用的,并不存在“乱花钱”现象,因此无需过度解读。与此同时,该“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政策可能会与房地产税的推进有一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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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通知》是基于财政税收改革的一部分,早在2008年的时候,中共中央就已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到“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内容,包括“国税地税合并”问题。2018年6月,全国各地国税地税合并正式启动并成立新税务局,此后税务局征缴非税收入方面职权的增加,此次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一项,即属于此类领域的改革。非税收入征管的改革有很多,2021年6月4日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只是其中一部分,仅从今年来看,2021年1-5月“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等也已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因此,对土地出让金征收划转税务部门,其实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是国家职能部门“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的体制改革,改革完成之后,可以弥补部分之前政策执行不规范的现象,有利于我国国税地税体系的健康发展,市场不应过度解读。完善税务部门房地产市场数据
可能为未来房地产税改革进行铺垫
从《通知》具体内容来看,要求自然资源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通知》内容多次提及信息传递与共享要求,结合近期召开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来看,我认为在这个时候推出土地出让金征收划转税务部门的通知,或与房地产税改革有关。2021年5月11日,据财政部新闻办公室消息,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房地产税,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活动有直接关系的税,涉及土地征收、公开招拍挂、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住房租赁等多个环节,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等。由于房地产税为一整套制度改革,宗旨在于简化税制,避免重复征税,并提高征收效率,在税收法定原则下,真正落地仍需时间。在土地出让金征收划转税务部门后,税务部门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了解各地房地产市场基础数据,并通过大数据对风险进行预警,另外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对未来房地产税改革进行铺垫。可以期许的是,未来房地产税将成地方主体税种,并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的来看,土地出让金征收划转税务部门本身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不应对此过度解读。尤其是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土地出让金征收调整会改变其原有支配方式,更不存在对地方政府使用权限的压制。从推出的时间节点来看,在大部分重点城市首批“双集中”供地完成、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后发布该《通知》,其本身是一种政策信号,房地产税可能会比预期来的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