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注释(八)
【原文】《诗》云:“邦畿千里,维民所止。”《诗》云:“缗蛮黄鸟,止于丘隅。”子曰:“于止知其所止,可以人而不如鸟乎?”《诗》云:“穆穆文王,於缉熙敬止。”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译文】《诗经》说:“王畿千里之内,是人民选择安住的地方。”《诗经》说:“小小黄鸟,安处于山丘一角。”孔子说:“选择安处之所,怎么可以人不如鸟呢?”《诗经》说:“文王美盛,德行光明,又能敬慎安处。”为人君,安住于仁;为人臣,安住于敬;为人子,安住于孝;为人父,安住于慈;与国人交,安住于信。孔子说:“判断处理争议,我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一定要使人没有争议,回到心诚无妄的状态。”不诚实者去其私意,敬畏民心。这就叫知本。
【注释】
[1] 邦畿千里,维民所止。
自《诗·商颂·玄鸟》。郑玄《毛诗笺》:“止犹居也”。孔颖达《礼记注疏》:“此一经广明诚意之事,言诚意在于所止。殷之邦畿方千里,为人所居止。此《记》断章,喻其民人而择所止,言人君贤则来也。”
[2] 缗蛮黄鸟,止于丘隅。
出自《诗·小雅·缗蛮》。孔颖达《礼记注疏》:“剌幽王之诗。言缗蛮然微小之黄鸟,止在于岑蔚丘隅之处,得其所止,以言微小之臣依讬大臣,亦得其所也。”
[3] 于止,知其所止,可以人而不如鸟乎?
孔颖达《礼记注疏》:“孔子见其《诗》文而论之,云是观于鸟之所止,则人亦知其所止。鸟之知在岑蔚安閒之处,则知人亦择礼义乐土之处而居止也。岂可以人不择止处,不如鸟乎?言不可不如鸟也。故《论语》云‘里仁为美,择不处仁,焉得知’是也。”
《易·艮》:“《彖》曰:艮,止也。时止则止,时行则行。动静不失其时,其道光明。艮其止,止其所也。上下敌应,不相与也。”
宋·程颐《伊川易传》(卷四):“艮止者,安止之义,止其所也。人之所以不能安其止者,动于欲也。欲牵于前而求其止,不可得也。故《艮》之道,当艮其背。外物不接,内欲不萌,如是而止,乃得止之道,于止为无咎也。‘艮其止’,谓止之而止也。止之而能止者,由止得其所也。夫子曰:‘于止知其所止。’谓当止之所也。夫有物,必有则。父止于慈,子止于孝,君止于仁,臣止于敬,万物庶事莫不各有其所。得其所则安,失其所则悖。圣人所以能使天下顺治,非能为物作则也,唯止之各于其所而已。”
宋·俞琰《周易集説》(卷十三):“《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艮为山,以艮遇艮,则上下皆山,而两山之势相连,有兼并之象。然其大小高下,则各有其分,其发育之功,亦各随其分而止。君子观此以思不出其位,则亦安其所止而已矣。位不特爵位,凡人之安分,如尸祝不越樽俎而代庖,即不出其位之谓。其义与《论语》同。”
[4] 穆穆文王,於缉熙敬止
孔颖达《礼记注疏》:“此《大雅·文王》之篇,美文王之诗。缉熙,谓光明也。《诗》之本意,云文王见此光明之人,则恭敬之。此《记》之意,“於缉熙”,言呜呼文王之德缉熙光明,又能敬其所止,以自居处也。”
程颐《伊川易传·艮》(卷四):“艮为止,止之道唯其时。行止动静,不以时则妄也。不失其时,则顺理而合义。在物为理,处物为义,动静合理,义不失其时也,乃其道之光明也。”
宋·丁易东《易象义》(卷七):“(《艮》)六五居中,于止知其所止,发为心声。言者有诸中,必形诸外。象此爻为得其中,发言有序,止于至善者也。”
[5]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孔颖达《礼记注疏》:“云‘吾犹人’者,谓听讼之时,备两造,吾听与人无殊,故云‘吾犹人也’。但能用意精诚,求其情伪,所以‘使无讼’也。”
明·杨爵《周易辩录·噬嗑》(卷二):“噬嗑之义,于宇宙间事尽之矣。讼狱之事,亦治化之间也。听之得其当,至于无讼可听,而礼乐兴,亦噬嗑而亨之义也。卦之‘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皆听狱之才德也。故利用狱。有雷则有电,亦合之义也。明罚勅法,威明不可偏发也,固取雷电之义。然罚无不明,则法无不正,民俗善而治化隆,亦噬嗑而亨之义也。”“六二柔顺中正,有治狱之才德,故治人而人无不服,如噬肤之易。若以圣人处之,则无情者不得尽其辞,不怒而民威于鈇钺,其过化存神,潜消默夺之用,岂特无咎而已哉?”
清·孙奇逢《读易大旨·讼》(卷一):“尝闻之,讼者之辞,无情之辞也。《大易》又云:‘有孚。’无情与‘有孚’正相反。或曰:‘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所谓有孚也。君子深念夫讼之不韪也,作事谨谋其始。兴讼之端,其始甚微,始之不谨,轻愠遽怒,讼一成势,必陷于深渊而不可出也。《易》之道,惟其时而已矣。‘九四’刚而居柔,有始讼终退之象,惟不安于命,故欲以人力争讼。今不克讼,变而为安贞,则始虽失而今不失也,此《复》之道也。道不远人,以私意行之故失,去其私意,则道在我矣。‘九五’讼元吉。讼非美事,然天下之事,变不可得,而必如舜诛四凶、禹征有苗、汤武放伐、周公东征,皆讼之元吉。圣人行之,无非道者,天下所以无寃民也。”
清·魏茘彤《大易通解》(卷二):“讼者,阴险之事,自天水阳德中生出。人生有性。性,理也,阴也,转生出情,阳也。遂有公私,其私者为阴,公者为阳,又自一太极中生出两仪也。故讼之中有是非,听断之者有明暗,皆以情求情之义象也。圣人无讼之原,在无情者不得尽其辞,是情而虚伪如无情也。情虽有公私,以私情为无情,究之情亦有公无私。《孟子》云:‘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论其与性合一之情也。人之性情不能皆公,故于听讼可明其是非,审其公私,是以《讼》首四阳二阴之卦,列于《乾》、《坤》之后,而根于《坤》,就人之性情明其行诣之邪正,亦为主阴之象义也。与《需》相综,根《坤》,亦有养与教之义象。《需》所以待养之甚久,《讼》所以彰教之不逮也。天水本皆阳,由继善而成性。性命于天,情发于性,本为中和也,变为《讼》而阴邪,参之曲直是非,明则仍复乎阳之本。体此《大学》所言‘大畏民志’,谓之知本也。然情也,志也,皆阴也,故主阴,根《坤》无疑。”《无妄》:“《无妄》、《大畜》二卦,相综而成,俱四阳二阴之卦。阳多阴少,何根乎阴少?用阴,其体则阴也,根于《坤》耳。此二卦根于《坤》而继乎《需》、《讼》。天下雷行,物与无妄。民之志原自无妄,知诱物化,风移俗染,失其无妄,诈伪日生,讼之原本也。为上者,以无妄之体致无妄之用,以一心之诚通天下之志,讼之无也,合上下彼此,而反乎无妄之本然者也。”
[6] 无情者,不得尽其辞
孔颖达《礼记注疏》:“言无实情虚诞之人,无道理者,不得尽竭其虚伪之辞也。‘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是记者释夫子‘无讼’之事。”
明·魏濬《易义古象通·噬嗑》(卷三):“去间之法,不但是去其间之妨于人世者。人心本自空虚,只为此一点横著心上,不肯消释,以故欺诈变幻,百穷百出,必须去得这件,方为噬嗑。人固有千敲百錬、五毒备尝而不肯抵承者,亦有诚心黙感、片语单词而甘心俯首者,盖欺诈之实尽,则智讫情枯,虽死不怨杀者,所谓‘无情者不得尽其辞’是也。”
[7] 大畏民志
宋·卫湜《礼记集说》(卷一百五十一):蓝田吕氏(大临)曰:“孔子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故诚其意则使民服,民不得而欺矣。‘大畏民志’者,心服之谓也。中心悦而诚服,如七十子之服仲尼,虽巧言如簧,苟无其实为天下所不容,此无情者所以不得尽其辞而可使无讼,是谓诚意之效,故曰‘知本’。”
《书·皋陶谟》:“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
汉·孔安国《传》:“言天因民而降之福,民所归者天命之。天视听人君之行,用民为聪明。天明可畏,亦用民成其威。民所叛者天讨之,是天明可畏之效。”孔颖达《疏》:正义曰:“以天之聪明视听,观人有德。用我民以为耳目之聪明,察人言善者,天意归赏之。又天之明德可畏,天威者,用我民言恶而叛之,因讨而伐之,成其明威。天所赏罚,达于上下,不避贵贱,故须敬哉。”“皇天无心,以百姓之心为心。此经大意言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此即《泰誓》所云‘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故‘民所归者,天命之。’此文主于天子,故言‘天视听人君之行,用民为聪明’,戒天子使顺民心,受天之福也。戒天子不可不敬惧也。”
[8] 知本
郑玄《注》:“本,谓‘诚其意’也。”
【解读】
按:本段仍为自释“诚其意”,在于知其所止,是为知本。程颐以“此谓知本”句为衍文。朱熹改动原文顺序,将前文引《诗·卫风·淇奥》及《周颂·烈文》内容,置于“止于信”句之后,以“邦畿千里,维民所止”句至“此以没世不忘也”句为其《传》之三章,释“止于至善”;以“听讼”至“此谓知本”为其《传》之四章,释“本末”。
“知其所止”,止,有安住、安分义,朱熹云“必至于是而不迁之谓”。本篇参考《易·艮》作注。君子之学,择其所止而已。“维民所止”、“止于丘隅”,是择处居止。文王“缉熙敬止”,是圣人安止于至善,动静不失其时,其道光明。君臣、父子、国人,止于仁、敬、孝、慈、信,各得其所而天下顺治。此即 《艮》“君子思不出其位”之义。
由“听讼”至“无讼”,参考《噬嗑》、《讼》及《无妄》卦作解。讼者,阴险之事。讼者之辞,无情之辞。 “无情者不得尽其辞”,《易·讼》:“有孚,窒惕。”清·晏斯盛《易翼宗》(卷一):“窒,马融读‘踬’,犹止也。思止惕焉,内省不至终讼,吉之道也。”人心本来诚实无妄,因私欲物染而诈伪日生,是致讼之原。圣人至诚,感通天下之故,使“无情者”敬畏民意,去其私意之不善而复归其善。“无讼”,是内心止于真实无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