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7:终止续约选择权,租赁期如何确定

新租赁准则绝对是翻天覆地的变化,最核心的观念是与企业合并、收入准则两大准则逻辑合一,都按照“控制”逻辑细化。
最大的变化,就在于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只要不是短期租赁(绝对小于1年)和低值(4万以下),都一律上表
由此产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分就是租赁期的判断(到底是否大于1年)。
原因在于短期租赁方式与过去一样,比较简单,但是长期租赁确认方式、计算方式均较难,且对比短期租赁,对近期的利润表会有比较大的冲击。所以部分合同主观、客观的可能出于规避的目的,搞出花里胡哨的续租选择权,不续租选择权等。
今天我们来说一种情况,就是终止续租选择权,怎么判断:
案例:初始租赁1年,如果一方违约有重大违约金。1年后,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延长2年,但是任何一方不同意,都没有罚金,经济损失不重大。这样租赁期是1年还是3年?
答案:1年。
只有第1年,租赁是强制的权利义务,后面双方均有选择权,并且没有罚金,损失不重大,租赁合同不可强制执行,所以是非不可撤销的,而租赁期要求是在合同不可撤销的时间,所以只能算1年。
引申一下,如果只有承租人有不续租选择权,且由于要投入装修,搬迁会造成比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合理估计承租人不会行使不续租选择权呢?
答案:3年
也就是合理预计承租人会续租,不然会有较大经济损失,此时合同不可撤销期间就变成了3年,必须按照租赁准则处理,不能算作短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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