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气、火灾报警、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设计、验收问题梳理总结

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充装间、机泵房等设置的应急照明应考虑防爆要求。

2、设置在走道转角区的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米。

3、消防控制室设置应急双管荧光灯,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产品。

4、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图形显示装置。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4节的规定设计。

应明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设置。(宜由UPS电源装置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

5、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根据室内高度选择相应的规格。

6、食堂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楼梯间、电气管道井等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8、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GB51309-2018)设计(系统类型、供配电、灯具选型、灯具规格、楼层显示灯、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等)。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教室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楼梯间每层面向梯面的墙上均应设置指示本楼层的楼层显示灯。

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进入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前),以使位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能够快速识别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方位,同时了解自己所处的楼层。

疏散指示标志应根据室内高度明确灯具规格(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未修改。(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9、非消防用电设备不应接入消防配电线路。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注意校核,如消防电梯配电箱、商业建筑内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

10、楼梯间未设置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设置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米。

11、住宅首层明显部位应设置用于直接启动火灾声警报器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12、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系统总线上设置的短路隔离器保护的设备总数不应超过32点。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报警区域设置区域显示器。

14、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15、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GB51309-2018)规定明确灯具规格(大型、中型、小型)。

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17、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18、设计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负荷,应校核并明确供电电源来源(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集中报警控制器,设置的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如设置集中报警控制器,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如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满足“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且能接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并自动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

20、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合用,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且供电、布线等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规定。

消防应急广播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22、 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

2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24、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不适用于房间高度大于12米的情况,应校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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