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市生态环境监管执法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2号)及市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随机抽查)是指环保部门依据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或层级管理原则,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重点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四条 建立的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执法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和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人员从名录库中抽取,不少于2人。

第五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开,并适时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单位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抽查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开展抽查工作时,从抽取检查人员、被抽查单位到检查结束的各个环节以及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均纳入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依法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立案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确保环保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八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及检查人员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九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执法检查人员于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陆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将检查结果录入“一企一表”,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抽查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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