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将资金转移到涉案人员存款账户问题的查处意见

在日常征管和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大量存有将资金转移到涉案人员存款账户,逃避缴纳税款问题。税务机关在查处时,存有经市局局长批准,非法对涉案人员存款账户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执法建议:
一、纳税人大量存有将资金转移到涉案人员存款账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之规定。但《公司法》对该违法行为未作具体处理规定。

二、要固定纳税人资金转移的证据。
发现纳税人将资金转移到涉案人员存款账户,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市局局长批准,可持《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可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一步取得纳税人转移资金的证据。
 
三、在取得纳税人转移资金的证据基础上,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依据《征管法》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规定处理。

(二)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之规定处理。 
 
(三)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处理。

(四)上述措施不足以追缴税款的,可要求纳税人及涉案人员配合,将涉案人员的存款账户资金划转到已被冻结的纳税人存款账户中执行。如纳税人及涉案人员不配合,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字[2000]8号)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纳税人转移和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不能追缴欠税,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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