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张家兵:实习律师办案感受分享
常有人说“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刑辩律师对这句话感触可能会更深一些,笔者个人认为更贴切的表述应该是“我们办的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因为究其根本,其还是一个案子,是客观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办案过程不得掺杂任何其他情感上的因素,不然可能影响办案的质量及办案者对该案客观真实性的误读。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会受众多因素的影响,特殊时期、证据、数额标准等,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态度,各地检法对法律的适用及理解也会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协助指导律师专做刑事案件以来,每做完一个案件都是经验 N,每个案子都会遇到我意想不到的新情况,不断刷新我做刑案的认知,也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断成长、进步,对法律规定和实践适用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本文就笔者协办的两个案件中涉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分享笔者的感受。
本案因侦查机关收集证据(血样抽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们认为通过该证据形成的《鉴定意见书》不得作为本案定罪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因为血样抽取程序不符合法律在各地的处理方式不一,所以在我们查找的案例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的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该证据适用做无罪处理;有的则认为是证据瑕疵,经补正说明得以适用,判决有罪。就该种情况与当事人沟通以后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辩护意见书,提请检察院排除该份非法证据,做不起诉决定。因该份意见书的提交法院不再适用原安排的庭审,重新安排时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因为我们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直接影响到该案的定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当事人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就不再适用,后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让当事人考虑“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则不再有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而且这份证据也不一定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由当事人考虑后告知法院。考虑期间,当事人就适用程序问题和家人、朋友沟通,因为该证据程序问题全国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该程序问题是瑕疵,未排除;有的法院以非法证据排除该鉴定意见书,作出无罪判决,根据家人及朋友的意见,当事人认为法院大有可能不会以程序违法排除该证据的适用,且以往也未有人提出排除该证据,判决其无罪的社会影响较大,最后当事人决定适用诉裁程序,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后因该问题的提出得到检察院的重视,检察院以非法证据排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
一个聚众斗殴罪的案子,双方因矛盾纠集一群人斗殴,在场的所有人被抓,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卷宗显示:F、H虽然是因为要斗殴的事情被同行人叫去,但是没有参与斗殴,只是站在一旁;K他未参与斗殴,也不认识参与斗殴的这些人,当晚他是回家,他家住附近刚好路过,公诉机关当庭反驳其“大晚上不是参与斗殴在那个地方干什么”。且聚众斗殴罪只处罚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本案中F、H也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这明显是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的认知不足,其认罪认罚其实只是认可其因为要斗殴到了现场,不清楚本罪的处罚对象,是为了得到从宽处理而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针对此种案件,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时也应当重点审查,对该部分人的行为应认真认定其行为性质,作出相应处理,而不是笼统的起诉,不然就有起诉后由法院判决来撇清自己责任的嫌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的适用中却出现了各地理解适用不一的问题;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对法律理解不透彻会致使其为了保险起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此获得从宽处罚情节的问题。对上述的情况应有针对性的完善相关法律,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争取做到同案同判,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张家兵 实习律师
学习经历
渤海大学法学学士
本科毕业后入职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现为实习律师
工作经历
曾任昆明某财税公司法律顾问,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过合同纠纷、公司决议纠纷、行政决议纠纷等案件,现专注于刑事专业化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