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样的案件,法律精英不能要求人民和你们一样淡定

山东聊城一起因高利贷引发恶意讨债者被人子伤害致死案,因为讨债者对其母人格的污辱已经超出了全民所不能接受的底线。因媒体的介入,该案成为当今社会热点问题。本人所在的小圈子里也为此展开热烈的争论。围绕不同的立场,大家各抒己见。但我自学极尽理性的观点,总得不到相关人等的认可,并多有否定,于是觉得有必要系统说明一下,以求得尽可能多的一致认识。

一、你们不能指责媒体监督可能性的添油加醋。
       这如果仅是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没有媒体的介入(不太久远的过去一定是这样的),当事人可能都不会上诉,如其姑母所说,伤人者因实在没钱,不想上诉了,已有安心服刑的打算。
       可这样一个最能吸引社会公众眼球的案件,在当今社会怎能被热衷于“炒作”的媒体放过呢?媒体是干什么的?据说,这样的案例最符合新闻传播学(姑且认为有这门学科)的所有传播要素。于是,在媒体监督日益被重视的今天,媒体当然要发挥职能作用,将自己的本职淋漓尽致地发挥一下。
      但面对这样的媒体监督,我们小圈子里的相关体制内的精英分子,却极力呼吁大家相信法律,相信公检法的执法程序,要保持足够的定力。并有用自己亲身处理的媒体恶意炒作实例来说服大家保持克制的。
      以我的理性和肤浅的法律知识,我也相信法律对社会的平衡作用。 但我真的不能接受你们这时还要呼吁人民要保持理性,让人民相信法律,相信法律程序,相信法律程序背后的法律正义。虽然我也和你一样相信法律,相信法律程序,相信立法者通过法律规定树立起的法律正义,但我不相信人性,人性的两面性让我对法律保持理性的相信,就是我既相信法律对社会的积极意义,但我亦知法律因需要具体的具有两面性的人来执行,所以,理性告诉我,我不能盲目相信法律,正因为如此,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都不许一审终审。在多审终审制外,还设定了再审程序,还规定了媒体监督,人大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人民监督等程序。所以,法律人切不可把自己的地位和重要性摆得过于重要,正如有的同学说的那样,她没有什么优越感,只有如履薄冰的感觉,这是一个执法者,和一个人民公仆所应有的品质。而不是一见有人对自己行业或领域内的判决稍有微词,便怀疑人家的动机。尤其是在这群情汹涌的时候,你们只应保持自己的淡定,因为人家的媒体监督针对的就是你们,即使你们真的受了委屈,你们也得忍着,因为这是宪法赋予人家的权利。当然,如果他们擅权,你们可以应用你们的权利来维护秩序,但没有充分的证据前,你们只能是忍着,即便受再多的委屈,也只能如此。
      二、你们不能要求人民一昧的理性地忍而不发。
      人民虽然是国家的主人,但单个的人民从来是弱势群体,而相对弱势的人民,我们法律人则是有组织化的国家暴力机器。所以,为了保护人民的主人地位,才需要各种法律和组织纪律与原则来约束法律人,确保大家都有公仆意识,才能尽量消减国家机器擅权对弱势的人民的利益的可能性的伤害。这样的伤害不可能完全避免和杜绝,所以法律才规定了诸多监督措施来约束你们手中的国家暴力,因为没有约束的绝对权利一定产生腐败和伤害。这一点我知道大家都懂,可在现实的工作中,现实的残酷性往往让大家的理性不那么容易保持,因为你们工作的环境就是与人性扭曲的人打交道。这些扭曲的人,在“发病”前,与我们大家一样是人民,只是他们也因现实生活的残酷而不得不“发病”,从而让他们不得不走向人民的反面,成为需要被你们专政的人。
      但即便他们被专政了,他们依然是人,仍然具有人所应有的基本权利,这一点你们懂的一点儿也不比我差,但就是不知道,你们与这样扭曲的人打交道多了之后,你们的人性是否能够一点儿也不被污染。我觉得,每接触一个具体案件,面对狂躁的当事人,其实都是对大家人性的一次污染。于是我不知道,大家在经常被污染之余,是否真能让你们的心态能始终平静如水。若果真如此,我打心眼里替你们高兴,可若不能如此,我便理解你们为什么要嫉恶如仇,为什么要对外部监督表示反感,因为你们的人性极有可能已经被污染了。而这在现实中是极有可能发生的,因为法律从来不是治理社会最有效的方式方法,虽然它最好用,但从来不是最有效的,所以,法律的本质是人的理性向现实的最大的妥协,法律从来不能保障绝对公平和正义,所以,法律才允许你们法律人合理地犯错,但却严格禁止你们故意犯错。
      而这次这个案件,从哪方面看,都不能排除公检法三方的不作为与乱作为的可能性。记住,仅仅是可能性。但可能性仅仅是可能性吗?它与不可能性似乎是一个意思。我相信你们的专业素养,一定能明白其中的道理。所以,当有媒体监督将此案件公之于众之后,面对汹涌的民意,你们的公仆意识应该迅速警醒起来,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和人民的检阅,用句俗话说,就是到了你们夹起尾巴做人的时候了。
      是,你们平时自己做得很严谨,你们的公仆角色很到位,但这不意味着你们的行业整体都如你们一样严谨和战战兢兢。我说过,你们的行业内有太多的臭鱼,你们整体的汤被他们污染也是不争的事实,你们平时对此也是深恶痛绝的,所以,当平时没有借口发泄的人民借此案来发泄一下自己心中压抑已久的情绪时,你们才最应该保持克制与忍耐,你们才最应该相信人民在必要的发泄后会重归理性。
      所以,你们现在所发出的要相信程序、相信体制的号召只能发给内部人,而不能对外部人对你们专业的无知说三道四,这样才能显示你们的专业自信,而不是象你们当中的某些人那样,做得相反。那样的人一样是感性多于理性的。以我有限的知识,我都知道,人的理性不是那么容易建立的,绝对的理性如果缺少了必要的感性,一样是冷酷的,如纳粹。
      三、社会转型是全民的事儿,每个人、每个行业都不能例外。
      我好心地提示过,当今中国正自在转型的关键时期,这是自下而上的经济基础的巨大改变决定的,也是自上而下的政治治理理念决定的。这样的大背景下,社会向哪个方向转?你们也都知道,要往真正的公民社会转。你们过去和现在的工作都很累,这一点我也给予了肯定的,但是否你们就真的有权将这完全归罪于这世道中刁民太多。如果这样,那你就危险了,因为你已经不知不觉地将自己定位在人民的对立面,用句官方的话讲,叫脱离群众了。而这是很危险的,国家转型所要克服的重要弊端之一就是尽可能地杜绝这个隐患。希望我的精英同学们不要也犯这样的错误。
      说社会转型是全民的事儿,是由人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内在本质要求,人的社会属性说通俗点儿,也叫“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与某些人倡导的西方绝对民主自由的法制精神是相悖的,因为那种法制的逻辑基础是以西方商业文明为基础的,他们构建的是陌生人的社会,这与我们祖宗的农耕文明的熟人社会是相反的,所以,我们与一个楼或者一个小区的邻居变得越来越不熟悉。这一点,你们辛辛苦苦营造的法制环境“功不可没”啊!
      所以,我提示过你们,别太把自己掌握和运用的法律太当回事儿,它虽然好用,但并不那么神奇,它终究是维持这个社会更平稳地妥协下去,只有你们每个法律人都在运用法律的同时,主动地把其他社会治理的积极因素掺杂进去,我们的社会转型才能更健康,更符合我们大家的心理需求,而不是象你们当中的那些臭鱼那样,做得相反。
      正因为如此,我才说本案中没有一方是赢家,伤人者是输家,被伤者亦是输家,本是该是输家的公安局,也稀里糊涂地被骂,而后负责公诉和判决的检察院和法院就更“无辜”,或许他们是被公检法的默契给坑了,或许有其他原因,但法制改革适应需要改的就是公检法之间的默契。什么叫社会转型,改变思维定式似乎是应有之意吧?!思维定式是什么?应该是存在我们意识和潜意识里的习惯。不经深刻的反思,一般大家还不太容易感觉到它的存在呢!您知道您有多少思维定式吗?反正我不知道。
      对于说我的言语是似是而非的哲学,其实我是很伤心的。我是自己费了好大的劲儿才稍微明白点哲学道理的,就这样被贬得一文不值,我不知道是不是应该为自己伤心?!但我仍想厚着脸皮向大家汇报一下,当初在学校学习法理学和其他专业的时候,我并不知道法学是哲学的分支,那法律思想史,只是人类哲学史的一小部分,为此,我曾经深深地在内心责怪过我的老师们的,如今,有人这样刺激我,我不知道是不是应该将好不容易放下的对老师们的责备重新拾起来,我真的很纠结!我觉得,哲学是研究“人之为人”的学问,所以,我说我是不成熟的,但不成熟的我知道时刻保持对自己的怀疑与批判,争取尽量把自己有限的人生活得足够严谨,以尽量不给精英阶层的同学和他们的职业添麻烦。现在我更相信,只有把人是什么认识清楚了,想明白了,才能做一个好人,当然,那些掌握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律人比我就不幸多了,因为他们的职业素养对他们的要求似乎更高。
      其实我是一个不想多说话的人,但总也管不住自己,看来我修行得还不够,还得继续努力,争取以后少说或不说。总惹人生气,总是不好的,是不符合我的价值取向的。 
      有一点忘说了,那就是这个案件背后的高利贷的背景,又有中国经济体制的顽疾作为诱发因素,这作为巨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其实也一直困扰着你们的法律人,这个问题一直处理得不好,是中国政治经济发展的负面消极因素,如果谁若仅把此案当成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那我只能说这个人太没有政治敏感性了。 
       对不起,我又得补充一下,我不知道是不是有转型正义一说,但本案的焦点在于辱母,这样的一个重大伦理问题,相关案件办理的公检法三方,竟然能本着执法必严的原则地严格“依法”保护污辱母性者的合法权益,我不得不佩服他们三方在案件司法程序流转及裁量时的一致性,这该是怎样一致的理性?只觉得这种理性与法律的外衣融合后,似乎变得更加威严了许多。只是这样的理性与威严,属实让那些没有多少法律素养的普通百姓难以学习和推广,咋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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