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向往美好,先懂“业主”二字!
业主是物业(一般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们通常关心的是自己不动产证上的面积,就是那“一亩三分地”,这也是千年的传承习惯。
自小区(原来叫社区)诞生后,业主、所有权人的概念和外延都发生了变化: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仅仅在“一亩三分地”,小区红线内的公共用房、公共场所(含停车位)、公共道路(属社会的除外)、公共绿化、公共设备设施、公共收益、维修基金等,每位业主都是所有权人的一分子。
行使这种权利的形式是业主大会。
实现这种权利的方法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委托授权的业主委员会。
建立这种权利的基础是由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从这个意义上讲,凡是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没有业委会、没有制定《规约》和《规则》的小区,业主及所有权人的权益从未得到体现。至少没有得到完整的体现。
也因为如此,很多小区的业主对“公共”没有概念,只知道“占有”和“使用”,不知道“收益”和“处分”。
在小区,“公共部分”的大小,一般取决于容积率、绿化率的高低。
容积率越低、绿化率越高,公共部分就越大。
《民法典》之前的《物权法》,历经了13年,经过8次审议才得以生效,这在新中国法制史上从未有过。
我们执政党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终极思想是消灭私有制,而《民法典》中对于私权、所有权的重视和保护给予了与公权一样的法律地位。
这需要很大的勇气,它同时说明我们执政党多么地实事求是。
但我们很多业主并没在意和珍惜这种勇气和实事求是。
《民法典》中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对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义务都作了诠释。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亦对业主明确了十条权利和六条义务。
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上述法规就一个意思:作为业主,有充分的权利,但也有相应的义务。
纵观《物权法》生效至今的这14年,有件事情令人十分遗憾:天下绝大多数的业主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亦不知道“业主共有”。
不知道的直接原因是政府对此的专项宣传基本没有。也有一些业主对此无意为“知”,或者觉得不屑一“知”。
由于无“知”,很多小区“狼烟四起”、“烽火连天”,而最终怄气的、受气的、憋屈的、委屈的,又多半是业主。
倘若,我们每位业主对《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业主权利和义务部分,对小区公共、共有、共享部分的内容稍加学习和掌握。
那么:
第一、业主大会的议案和决议就好审议;
第二、业委会的工作就好开展;
第三、小区红线内的公共收益就可以依法获取和利用,公共资源就可以科学地分配和共享;
第四、物业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会有效提升;
第五、小区的环境会更加美好,小区的业主会更加和谐,小区的生活会更加幸福。
没有不向往美好生活的业主。
所以,要向往美好,先懂“业主”二字,沉甸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