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路夫妻中怀孕的女人,大多弱势
近日,爆出新闻,大概是丈夫病重,妻子怀孕但是不想留下孩子。
对此事,我的观点是:妻子想留就留,不想留就不留,这个否决权在妻子一个人。
我的一个基本判断是:孩子是夫妻感情的结晶,是双方的合意,但是,只要孩子还没出生,这个合意就是可以反悔的,尤其是女方,尤其是感情破裂时候。
法律规定的模式是权利-义务,对于权利,有的是法律的赋予、创设,有的则是法律的认可,对现实情况的追认。妻子的堕胎权利,在我看来,应当是法律对权利的认可,试想,胎儿没有离开母体,那么胎儿就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这个时候,一损俱损,孕期的妻子如果不想要孩子,有很多手段,这是法律根本管不到的。
如果法律惩罚不想要孩子(胎儿)的妻子(孕期),那这个法律也就不用尊重和信仰了。
因此,我认为高明的法律不应当把堕胎权利赋予给夫妻双方,这个否定性的权利就是妻子的权利。
末路夫妻中怀孕的女人,大多弱势,这也是我的一个基本面上的判断。
男人,对孩子不负责任的概率,远大于女方。很多男人,在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上,暴露出人性丑恶的一面。
有的男人,就是混账。
一般而言,女人,一旦脱离了家庭的庇护,不一定过得苦,但至少会过得累一些。
我经常遇到那种离婚时,愿意放弃财产,不要抚养费,只要孩子抚养权的妈妈,我会努力的劝她们,不要有这种单纯到愚蠢的想法,离婚是要离的,但是,离婚后的问题也要考虑清楚,尤其是怎么生活!
不要财产,不要抚养费,以后怎么过?
男女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过程的平等,但是当我们考虑到制度上的男权建构,历史叠加的经济差距,社会分工的偏好时,女性的劣势就凸显了,打个比方,男女同一个起跑线、终点线,但是女性是在负重跑,跨栏跑。
离婚时怀孕的女人,简直就是负重跑+跨栏跑,能好过吗?
末路夫妻的哀,是贫贱夫妻百事哀的最高级,不是说夫这方不值得同情,而是,妻这一方更值得同情而已。一切都是相对的。
每当我想到,我曾经是我妈妈身上的一块肉时,我的情感都是不可抑制的,我的以上判断是有我的情感因素的,我对此毫不避讳。
我们不是石头里蹦出来的,我们都曾经是妈妈身上的一块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