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标准和基本错误的问题,应合并或直接引用其他标准

我国有机动车用喇叭要求标准,对喇叭分贝进行了规定,但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标准中,8.6.1.条又重复的规定了喇叭噪声分贝,重复且喇叭分贝各自不同,完全可以其中一个标准直接引用另外标准,比如规定喇叭分贝应符合XX标准的规定。

对于声响方面的标准,不应该使用适当、适中之类的修饰类词语,让人们毫无标准可以参考,应规定一个具体的分贝值或范围值,与车速有关的,就不应使用安全车速、降低车速等去模糊定义,而应该使用XX公里每小时。

比如在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第12.13.2.规定中,要求气电型汽车在车速低于20公里每小时的时候,应给予车外人员适当的声响,我想问问相关人员,这个适当的声响到底是个啥?还有客车服务标准中规定车内报站声音应清晰,音量适中,我也想问问,这个适中又是一个啥意思?导致各地公交车车内语音不是过大声就是很小声,我们是不是应该规定车内报站音量应在45-55分贝之间,这样会不会更合理?这个分贝值,正常人都能听见,没有必要弄太大声,而且公共服务工具,更应该加强约束,明令禁止报站内容添加任何形式的广告、啰嗦语言等,给乘客一个更加安静的乘车环境,应该向地铁学习,仅告知到站名称以及提示下一站名称即可,其它所谓的温馨提示,显得多此一举,毫无作用。

标准的制定或审核人员,一定要懂得“标准”二字的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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