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与哲学
这段时间我一直在看桑德尔的《公正:该如何做是好》这本书,书里以案例形式讲述哲学理论在各种案件裁决中的重要作用,越看觉得有意思,怎么做是公正的裁决,宗旨就是公众接受某种裁决的依据感觉结果合情合理就是公正的。裁决的主要依据还是哲学理论中关于道德的几种理论。有三种考量公正的角度:一个是自由至上主义,代表人物诺奇克,一个是功利主义也就是幸福最大化原则,代表人物边沁,一个是道德绝对主义,也就是动机比结果更重要,代表人物是康德。他们的理论常常是案件审判的主要理论依据。尤其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就要研究这些哲学理论依据,法律的制定也是建立在这些理论依据基础上的。
典型案件一是美国一起代孕案件,一对夫妻想要一个孩子,但是妻子身体不好,生孩子会危及生命,就找了一个清洁工代孕,本着自愿原则,签了代孕合同,合同中主要是清洁工女子同意用这对夫妻中的男人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生下孩子,孩子出生后送给这对夫妻,还同意放弃她的母亲权利,这对夫妻将支付她1万美元作为报酬。可是孩子生下后,这位清洁工不愿意交出孩子了,且带着孩子逃走了,接下来这对夫妻为了争夺孩子的监护权在新泽西法院展开,当初新泽西没有禁止代孕的法律,只能依靠合同来判决,于是就围绕着合同是否有效来展开,自由至上主义认为是有效的,因为交易就是交易,所以按合同执行是合理的。法官用合同的不可侵犯性来维护这一协议。判决的结果就是孩子母亲必须按照合同执行。
孩子母亲不服上诉,上诉的结果是新泽西最高法院全庭一致认为合同无效,无效原因是这不是普通的交易,合同里的同意是有缺陷的,孩子母亲的决定并不是自由的,是受1万美元的诱惑以及被起诉的威胁才被迫决定。低收入是孩子母亲被选择一个主要原因等等,总之合同不是双方自愿的,就是无效的,很有意思的是尽管上诉结果合同无效,但是孩子的监护权最终还是属于这对夫妻,原因是这孩子的自然父亲是这个男人,而且这对父亲夫妻能更好抚养孩子。这种做法显然采用的是功利主义观点。可是公众接受第二种裁决方式,认为第一种裁决不公正,其实结果是一样的。
本书中还讲述了功利主义和绝对主义的区别,一个小孩子去商店买东西,如果老板看到小孩子想到的是如果他多要孩子的钱,孩子会不知道的,但是如果有其他人发现他以这种方式占孩子的便宜,那么这件事传播出去就会影响他的生意,所以他决定不多要孩子的钱,而是按照通常的价格收费了。他虽然做出了正确的事情但是出于错误的理由,说明他的行为缺乏道德价值。如果这位老板想他做生意一定做到童叟无欺,所以绝对不能多收孩子的钱,那么他的动机正确,他的行为就具有道德价值,虽然相同的结果但是因为动机不同,就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所以对于法院裁决某一案件是否公正往往不是处理的结果,而是裁决的依据是不是被公众接受,如果能说服公正认可,觉得合情合理,就是公众的。在公正和哲学之间还有一个东西就是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