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熬过“两年不可抗辩期”就进了“保险箱”

深圳市民刘先生于2012年为母亲投保重疾险。投保前刘母曾因淋巴结节就医治疗,但患病时间久远,治疗过程简单,刘先生在投保时忘记向保险公司告知母亲既往病史。2016年刘母患淋巴癌申请报案,因既往病史与淋巴癌有直接关系,客户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未予理赔,仅退还保费。

在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填写健康告知书时,总会看到这样一个词“两年不可抗辩”,有很多人并不清楚这个词到底是什么含义,甚至有些消费者会抱侥幸心理,认为只要“熬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就不能再解除合同,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非赔不可。

其实,这是对“不可抗辩期”的误解。保险专家提醒:两年不可抗辩期是指投保人在签署保险合同的时候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在两年之内如果出险,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面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关系,并非熬过“两年不可抗辩期”就进了“保险箱”。

撰文:谭冰梅

“不能解约”不代表“必须赔付”

王女士于2015年投保重疾险,2018年因乳腺癌申请报案,要求理赔。经调查,2015年王女士诊断为右侧乳腺癌并住院,出院后立即投保。因其故意隐瞒投保前病史,保险公司对案件做拒赔处理。

有很多的投保人像王女士一样,在签署健康告知书时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的回答自己的身体状况,也就是所谓的带病投保。虽然这对于法律上来说是一种非常严的骗保行为。在没有一个明文规定之前,保险公司遇到这种情况也只能吃哑巴亏了。而针对这种问题,我国在2009年的时候就颁布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指的是投保人在两年之内如果一旦发生疾病,需要保险公司报销各项医疗费用时,保险公司查出了在投保时该投保人有向保险公司隐瞒自己身体真实状况的事实,也就是带病投保。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单方面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关系的权利。

如果你当时在签署健康告知书时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阐述你的健康状况,但是很幸运的是,在签署保险合同的两年之内,你并没有发生任何问题。而在两年之后,被查出了疾病。这时候保险公司是没有权利向你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的,因为已经过了两年的不可抗辩期。

于是有些消费者会抱侥幸心理,认为只要“熬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就不能再解除合同,自己的保单也就“锁进了保险柜”。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非赔不可。

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不能解约”不代表“必须赔付”。王女士的理赔案例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不如实告知,熬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也不能获赔

招商信诺保险专家指出,所谓的“两年不可抗辩期”,其实是基于《保险法》16条而成立的。它包括了三层内涵:一是投保人投保时,有义务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二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和拒赔;三是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

“所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之所以能成立,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如实告知。换句话说,如果投保时不诚信在先,你就很有可能得不到不可抗辩条款的保护。”上述保险专家称。

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即使熬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也不能获得理赔:一是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理赔,保费不退还。这里的“故意”,是指投保人明明知道自己有病,而且投保也抱着保自身既有疾病的目的;二是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理赔,但会退还保费。这里的“重大过失”,指的是投保时既有疾病与理赔时疾病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但是投保人不存在恶意隐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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