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的写作规范
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所确定的15个法定文种里,请示是行文最具主动性的,他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我们就以请求批准性请示为例,来谈一谈请示的写作方法。
请示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结语、落款和日期等几部分组成。
一、请示的标题
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例如,《某某公路局关于投资修建公路客运站的请示》,就是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的标题形式。另一种你也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名称,只写事由和文种,写成《关于投资修建公路客运站的请示》。他便于上级机关在批复的过程当中引述请示的标题。
二、请示的主送机关
请示的主送机关指负责受理和答复该文件的机关。每件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多头请示,并且是根据上级机关的职能,去选择有职权批准你所请示事项的上级机关,作为请示的对象,这样可以避免多头请示给工作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总而言之,可避免上级机关之间的推诿扯皮之嫌。
三、请示的正文
请示的正文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即:请示的缘由、请示的事项和请示的结语。
(一)请示的缘由。
这一部分要写明请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请示的缘由是上级机关批准的依据,务必简明扼要而又充分的陈述。原因要讲的客观、具体,理由要讲的合理、充分,可以给出具体的数据,数字、政策和依据要有针对性,要有足够的说服力,上级机关才好及时决断,给予有针对性的批复。
(二)请示的事项。
请示的事项是请示的核心部分,要将请示上级机关给予指示、批准或批转的具体问题及事情全盘托出,请求上级机关作出答复。
这部分内容要单一,只宜请求一件事。请求事项要写的具体、明确、条项清楚,以便上级机关给予明确批复。
(三)请示的结语。
撰写结语,要另起一段,措辞应该必要而简洁,谦和而得体准确,并且要有针对性。一般有:
“当否,请批示”
“妥否,请批复”
“以上请示,请予审批”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特此请示,请予批示”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准”、请指示等等。
请示结语在实际写作中,用词尤其讲究:
“求助性请示”、“审批性请示”,可以用“妥(当)否,请批复”、“妥(当)否,请审批”这样的结语。
但这些结语用在“政策性请示”就显得不适合,“政策性请示”往往用“以上,请指(批)示”作结。
不分种类、不分内容而一律用“请批示”作结,是我们在写作中应该加以避免的。
四、请示的落款
落款一般包括发文机关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由于请示的标题通常省略发文机关,因此请示的发文机关标识与印章就尤为重要。请示的发文机关通常是一个,也可以是同级的几个机关。如果是联合行文请示,主要发起机关应该排列在前,请示的成文日期应该标注在印章之下。
在加盖印章的过程当中,遵循的原则是“骑年压月”的形式。
正式印发请示送上级机关时,应在文头注明签发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