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注意事项系列专题10:物业公司撤出小区时需要移交什么?

从8月21日开始,我们将推送《佳红说房》系列节目。王佳红律师是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北京市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物业注册管理师,北京市物权法学会成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专家成员。 具有10余年房地产专业法律实战经验。曾编著《物权法——以案说法》、《安全置业一百问》,《房不胜防》等著作,多次做客北京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台、北京交通广播台,长期担任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等知名媒体的特聘律师。

大家好,欢迎大家收听《佳红说房》,我是王佳红律师!今天开始,我将和大家继续分享物业纠纷注意事项的系列专题,今天分享的主题是:物业公司撤出小区时需要移交什么? 

我们的问题

很多小区业主认为原来的物业公司服务不好,于是召集业主大会作出决议,解聘原有的物业公司,那么撤出的物业公司需要和业主移交哪些内容呢?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物业公司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01

需要移交物业的共用部分,比如电梯、小区的公共道路等。

02

需要移交物业的相关资料,比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小区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只有移交这些资料,才能清楚小区的整体情况,才能更有利于后来的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

03

需要移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出厂随机资料,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业主名册;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只有移交这些资料,才能清楚小区公共设备的运行保养情况,以方便前后物业公司的责任划分,否则两个物业公司互相推诿,最终还是业主受损。

04

需要移交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比如有哪些业主缴纳了物业服务费,哪些业主没有缴纳物业服务费,为新的物业公司收费提供一定的依据。

05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今天的《佳红说房》给大家讲解了物业公司撤出小区后需要移交的相关内容,这些内容对于新物业公司入驻和管理小区非常重要。希望今天的主题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感谢大家收听和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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