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回复:CMA标识使用,怎么识别“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

CMA标识使用
留言日期:2021-06-09
文件:
一、20150801施行质检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条款原文: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20180307发布国认实〔2018〕1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条款原文:
三、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三)规范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
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
三、20210601施行_163号令2021修正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条款原文: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问题:
1、原163号令第二十八条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可以理解的几个意思,首先应有限定“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范围内”:
1.1、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范围内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报告,应有CMA标识。
1.2、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范围内的,向社会出具不具有证明作用的报告,不应有CMA标识。
1.3、能否有颠倒过来的意思:报告有CMA标识的,就是向社会具有证明作用?还有没有:报告没有CMA标识的,就是向社会不具有证明作用?
2、怎么识别是否“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
3、对第2问题,报告上声明备注“不具有证明作用”或类似意思文字表述(如仅供双方参考、质控使用等),是否可行?
4、报告在资质范围内,客户要求不盖CMA资质章,报告上也未声明“不具有证明作用”或类似意思的文字表述,是否就要受到原163号令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处罚?或163号令2021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处罚?
5、国认实〔2018〕12号文件第三(三)款第一句“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是不是对原163号令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处罚 的规避?
6、如果第5问是肯定的,那么163号令2021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处罚,仍沿用了原163号令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处罚,没有融入国认实〔2018〕12号文件第三(三)款第一句的内容,说明该文(国认实〔2018〕12号文件第三(三)款第一句)不再适用?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时间:2021-06-10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第二十一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第三十五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2.“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可以理解为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用于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经济和公益活动以及其他法定用途,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总局公众留言 法规读本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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