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自愿为奴的权利吗?


作者=刘清平

来源=2020年01期《南京师范大学学报》


自主责任的问题缘起

无论在中文还是英文里,“责任(responsibility)”概念都有“人们应当完成的任务(义务),如果做错了或没完成就要受到责备”的核心语义,并且能够回溯到人们在现实中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时经常扪心自问的那个问题那里:“我这样做(或不这样做)会造成怎样的后果,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啊?”在涉及人际关系的情况下,责任概念还往往凝聚着人伦道德的意蕴,诸如“你这样做对得起谁呀”“他的肆意妄为受到了舆论谴责”之类。就此而言,人生在世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自主的责任,可以说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拥有的一种不仅司空见惯,而且意义重大的直觉性信念,并且很早就引发了哲学理论的关注。

不幸的是,在西方哲学史上,这种关注似乎从开始起就误入了一条找不到出路的死胡同。当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与伊壁鸠鲁学派围绕人们在命运的决定下能否作出自由选择的问题展开争论时,已经埋下了一根让它变成死结的伏笔:如果人们的一举一动无法摆脱因果链条的决定论支配,因而并非出于他们的自由选择,他们凭什么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自主责任,并且受到相应的赏罚呢?这种质疑在自由与必然的二元对立架构中看起来是如此理直气壮,以致两千年后当休谟察觉到了自由与必然的两位一体,独树一帜地宣布“假如人类行为中不存在原因与结果的必然联系,那么不但施加的惩罚不可能是合乎正义和道德上公平的,而且任何有理性的存在者也不可能想要加罚于人”的时候,在其他方面受到他很大影响的康德还是未能看出这种洞见的深刻之处,反倒把它当成了一个“可怜的借口”来嘲笑,并且由于坚持自由与必然的二元对立,在解答自由意志与自主责任的关联问题时陷入了包含逻辑矛盾的内在悖论。进入20世纪,伯林也给休谟贴上了“自我决定论”“弱决定论”的标签,结果面对这个千古之谜照样束手无措,最终只好作出了某种苍白乏力的回应:要是凭借决定论否定自由意志的不兼容论立场真能成立,千百年来有关自主责任的通行话语就将彻底改变,以致我们不可能再用正义、平等、赏罚、公平这些概念来赞扬或谴责道德上的是非对错了——“除此之外我没有多说,也不想多说”,字里行间几乎流露出恳求不兼容论放过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以便给它们留下一些生存空间的意思。

伯林的回应从一个角度表明,西方主流学界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的其实是某种削足适履的态度。一方面,如上所述,“人们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自主责任”不仅是普通人广泛拥有的一种日常信念,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还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要是没有了它,人们不仅不会在一己行为中看重西方主流哲学特别强调的理性“慎思(审慎)”或“明智”,反倒很容易在欲望激情的一时冲动下心血来潮,“不负责任”地任意作为,而且在人际关系中也会肆无忌惮地为所欲为,却不顾及有可能给别人带来的坏恶后果,结果是没法展开持续性的人际往来,难以维系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主张自由与必然互相排斥的不兼容论又置这些简单的事实于不顾,单凭一个子虚乌有的二元对立架构,就坚持在决定论的语境下将人们的自由意志、自决选择和自主责任说成是并不真实存在的幻觉,结果呈现出了硬让无从否认的日常事实迁就虚构出来的普罗克鲁斯特斯之床的扭曲倾向。毕竟,假如人们的自由意志、自决选择和自主责任只不过是一些虚无缥缈的梦幻泡影,千百年来人们在道德领域展开的那些批评谴责,尤其是人们在法律维度上实施的那些严厉刑罚,岂不统统成了匮乏根基、毫无道理、既没必要、也无意义的无事生非了吗?

所以,考虑到伯林在这个问题上的深刻教训,我们显然不可能在恪守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二元对立架构的前提下取得实质性的理论突破。相反,唯有从入手处抛弃这个原本就是堂吉诃德大战风车式的荒谬架构,直接面对人生在世基于自由意志、展开自决选择的日常现实,我们才有可能透过错综复杂的层层面纱,如其所是地揭示人们为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自主责任的本来面目。

自由意志的趋善倾向

严格说来,不兼容论依据二元对立架构宣称自由意志只是某种并不真实存在的幻觉,也不算完全说错了,因为世界上的确没有他们指认的那种可以不受任何因果必然链条的支配、在随机偶然中纯属“非决定性”的自由意志。事情的真相是,人生在世拥有的任何随意任性的“想要”,不但统统是从外界的种种因果链条之中产生的,而且还始终遵循着自身的种种因果链条(又叫“人性逻辑”),以致可以说在双重意义上维系着与因果必然“两位一体”的内在关联。

首先,作为自觉心理中的“想要(will)”诉求,人们的任何自由意志总是来自为了弥补自己“存在”的“缺失”所形成的“需要”,因而就像这些需要本身那样,不可能摆脱这样那样的因果链条作为自己产生的必要前提。举例来说,无论是肯定性的“今天我想要吃牛排”,还是否定性的“明年他不打算外出旅游了”,在“想要怎样就怎样,不想怎样就不怎样”的从心所欲背后,其实都能找到它们事出有因的生成根源:或者想要弥补自己存在的某种缺失(满足食欲),或者不想给自己的存在造成某种缺失(妨碍自己的工作事业)。不错,在许多情况下,人们的确很难清晰地指认自己为什么会形成某种自由意志的具体原因,但这通常只是意味着由于认知能力的有限,人们无法确定无疑地揭示它嵌入其中的那根“一定是如此,不可能不如此”的必然链条,于是只好将它置于“可能是如此,也可能不如此”的随机偶然之中,却不等于说它自身就像康德在谈到自由与必然的二律背反时断言的那样,纯属毫无缘由的“绝对自发”“无因自生”。事实上,倘若某人在日常生活中突然冒出了一个连自己也说不明白从何而生的“自由意志”,他非但难以体验到天马行空、来去自由的惬意愉悦,反倒更可能在惶恐不安中觉得不自在:“我怎么会产生这种莫名其妙的怪异念头?”

其次,由于这个原因,与西方主流学界的流行见解相反,任何自由意志都不可能是价值无涉、毫无目标的空洞意愿,也不可能是时而趋善、时而趋恶、没有定准的随机变向,毋宁说始终遵循着“趋善避恶”的人性逻辑:任何人都“想要”获得那些有益于维护自己存在、能够帮助自己满足需要、因而自己认为是值得意欲的好东西(“可欲之谓善”),却“不想”遭遇那些有害于维护自己存在、只会妨碍自己满足需要、因而自己认为是讨厌反感的坏东西(“可厌之谓恶”)。至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时指责他人“趋恶避善”“为非作歹”,则主要来自他们站在不同立场上对于“哪些东西是好是坏”的规范性答案彼此不同(我喜欢萝卜讨厌白菜,所以认为你喜欢白菜讨厌萝卜是在“趋恶避善”),尤其来自他们因为对方的趋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坏恶后果提出的谴责非难(我讨厌抽烟,所以指责你为了自己过瘾当着我的面抽烟是“为非作歹”),并不能与人们的自由意志在元价值学维度上遵循的趋善避恶的人性逻辑混为一谈。

更重要的是,只有依据人的自由意志与善恶内容的这种实质性关联,我们才能找到人们为什么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自主责任的终极理据:既然一个人基于自由意志从事的任何行为都是旨在趋于他自己意欲的好东西、避免他自己讨厌的坏东西,那么,无论这些行为同时还受到了其他因果链条怎样复杂纠结的决定性影响,他都没法推卸自己对这些行为及其造成的坏恶后果理应承担的自主责任。毕竟,倘若你原本是为了让自己得到某些好处才做某件事情的,你怎么有理由声称你这样做给其他人带来的伤害只能归咎于这样那样的外界因素,却与你自己的自由意志无关,你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呢?严格说来,休谟、伯林等人尽管对西方主流学界的扭曲见解也提出了某些异议,乃至自发地察觉到了自由意志与因果必然的两位一体,却还是未能自觉地澄清自主责任何以必要的头号原因,正在于他们或多或少忽视了自由意志遵循的这种趋善避恶的人性逻辑。例如,如果我们依然像伯林那样主张,自由主要“取决于有多少扇门是敞开着的,是如何敞开的……正是实际敞开的门,而非人们自己的偏好,决定着他们的自由”,却忽视了自由意志与需要偏好以及善恶价值之间无从取消的内在关联,就非但不可能令人信服地捍卫千百年来人们有关自主责任的通行话语,而且还会把自己也带进自败的沟里:要是自由意志的产生和实现不是取决于人们自己的需要偏好,而是取决于实际敞开的外在之门,他们为什么要对自己基于自由意志从事的行为承担自主责任呢?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行为的后果多么恶劣糟糕,岂不是只有那些实际敞开的门,而不是拥有自由意志的主体,才有理由承担相关的责任吗?

自主责任的止恶功能

在此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说自由意志总是遵循“趋善避恶”的人性逻辑,为什么它还会生成“自主责任”这种偏重于“责备”或“谴责”,因此主要是针对人们行为的“坏恶”后果来说的东西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得从“诸善冲突(包括人际冲突)”这种一直没有受到足够重视的人生现象谈起了。

问题在于,由于自身能力和外部资源有限的缘故,人们从事的任何趋善避恶行为总是处在“若干好东西不可兼得”的抵触冲突之中,其中也包括为了达成目的善不得不耗费时间和精力等工具善的情况。结果,撇开失败的行为肯定会产生对主体不利的后果不谈,哪怕是成功实现了主体意欲的目的善的行为,也会由于放弃其他善的缘故,在“善恶交织的悖论性结构”中造成某些在主体看来时坏恶的后果。例如,在健康与烟瘾不可得兼的情况下,无论我基于自由意志作出了怎样的自决选择,或者成功维系了身体健康之善,或者继续享受着喷云吐雾之善,都必然会在“有得必有失”的悖论中遭遇到艰难戒烟之恶或身体受损之恶,却无法达成我期盼的两全其美。在人际之间出现冲突的情况下,不同人们在善恶好坏的规范性评判中经常出现的歧异性标准,更会常常生成“你为了享受你想要的抽烟之善,却让我遭受了我讨厌的健康受损之恶”的局面。于是,诸善冲突在原本只是趋善避恶的单向度行为中导致的这类悖论性之恶,就构成了自主责任所以必要的直接原因:谁应当为这些行为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坏恶后果负责呢?

毋庸讳言,广义上的“责任”也会涉及到主体由于行为产生了善好后果所得到的奖赏:我成功考上了大学,就会觉得心花怒放快乐;你帮他渡过了难关,他因此对你感激不尽并给予回报。不过,正如第一节的定义和第二节的讨论足以表明的那样,严格意义上的“责任”更倾向于“责备没完成或做错了的任务”,因而主要指向了行为的坏恶后果。深究起来,导致这种“轻奖赏重惩罚”的“责任偏向”的主要原因,就是任何行为在诸善冲突中都会产生坏恶后果的必然性:对于各种趋善避恶行为想要达成的有利后果,人们其实是用不着担心的,因为它们统统能够锦上添花地维系人们的存在、弥补人们的缺失;相比之下,倒是对于各种趋善避恶行为在悖论性结构中生出的不利后果,人们才有必要特别提防,因为它们只会雪上加霜地损害人们的存在、加重人们的缺失。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哪怕是在趋善与避恶两位一体的人性逻辑中,消极避恶的一面对于积极趋善的一面也总是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换言之,假如人们基于自由意志从事的行为只是产生了对人有益的善好后果,就不大可能出现“谁来承担责任”的严峻问题了。所以,人生在世之所以有必要追究责任、施加惩罚,主要还是因为那些原本旨在趋善避恶的行为会由于诸善冲突的缘故生成对人不利的坏恶后果。

进一步看,尽管自主责任可以适用于人们行为产生的任何不利后果,但它的矛头所向首先又是指向了那些对人们来说严重到了不可接受地步的不利后果,或者说它的本质功能首先是以“两恶相权取其轻”的方式,防止“不可接受的严重之恶”。例如,在健康之善与烟瘾之善不可得兼、无论怎么取舍都难以避免不利后果的情况下,如果我考虑到了自己为此要承担的自主责任,就会仔细权衡两种可欲之善的主次轻重,也就等于是慎重比较我在放弃了它们后将会分别遭遇的两种可厌之恶的主次轻重,然后再按照人性逻辑的另一条原则“取主舍次”,基于自由意志作出我的自决选择,以甘愿忍受不那么严重的不利后果为代价,努力防止会给我造成不可接受损害的严重恶果。所以,倘若我在慎思后觉得患病之恶比戒烟之苦更严重,我就会作出不惜忍受戒烟之苦也要确保健康之善的自决选择,由此履行我“应当”维护身体健康的“责任”或“义务”,并且因为这种取舍防止了在我看来属于不可接受的患病之恶的缘故把它评判成“正当之对”(虽然从它同时还会让我忍受戒烟之苦的角度看,我不会把它说成是“完美的好”)。相比之下,假如我“不负责任”地拒绝慎思任意妄为,或者在权衡比较的时候把两种可欲之善的主次轻重弄颠倒了,结果作出了不顾健康继续抽烟的自决选择,以致接下来患上重病,我则会因为这种取舍给我带来了不可接受的严重之恶的缘故把它评判成“不正当之错”,并在遭受重病之恶的严厉惩罚中,承担起自己对于这种错误选择的自主责任,甚至因此展开“自责”。

澄清了人们在诸善冲突中如何基于自由意志作出自决选择的根本机制,我们就容易理解责任概念为什么会包含前面论及的“人们应当完成的任务(义务),如果做错了或没完成就要受到责备”的核心语义了。事实上,只要存在诸善冲突,人们就不得不在“善恶好坏”的评判标准之外诉诸“是非对错(正当与不正当)”的评判标准,乃至进一步诉诸“应当”的强制性“义务”,从而面临所谓的“责任”问题:既然你不履行或违反了你“应当”履行的“义务”,你就理应受到“责备”或“惩罚”。所以,“责任”的本质功能也像“是非对错(正当与不正当)”以及“应当”之“义务”一样,不是单纯趋于定量维度上更大更成功的善,而是归根结底为了防止定性维度上不可接受的严重之恶。换言之,只要存在诸善冲突,人们就像离不开“是非对错”以及“应当”之“义务”一样离不开“责任”。

从这里看,即便对于人们从事的那些仅仅涉及到自己、与他人无关的行为来说,自主责任已经是不可或缺的了:非如此就不足以防止人们基于自由意志作出的自决选择会产生连自己也觉得不可接受的坏恶后果。拿刚才的案例来说:倘若我“不负责任”地作出了“错误”的取舍,为了放纵抽烟的意欲拒绝履行维护健康的“义务”(任务),我就不得不在“自责”中承担起患上重病这种既“受罚”、又“受罪”的“自主责任”。我们不妨从这个角度理解俗话说的“自作自受”:既然是你自己自作主张酿下的苦果,当然也就只有你自己含着泪承受了。

人际责任的纠结机制

与一己责任相比较,人际责任的问题要复杂得多:如果说在前一种情况下,总是一个人在自己面临的诸善冲突中一方面获得了自己想要的好东西,另一方面遭受了自己反感的坏东西,因而只有自己才会在悖论中既领受了奖赏,又承担了责任的话,那么在后一种情况下,却是一方面甲作为某个行为的实施者(主体)获得了自己想要的好东西,另一方面乙作为这个行为的受动者(对象)遭受了自己反感的坏东西,所以才会产生“甲是不是应当对自己在人际冲突中伤害了乙承担自主责任”的问题。按照不兼容论的观点,既然甲和乙在这类情况下都必然处在外界因素的决定性作用下,没有自己的自由意志,那么,不管是甲得到的好处,还是乙受到的伤害,也都应该首先归因于外界的因果必然链条,而不必追究甲应当承担的自主责任。然而,这种貌似有理有据的“宽容”说法却是与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直觉体验正相反对的。有鉴于此,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同样应当抛弃那种关公战秦琼式的二元对立架构,直面现实生活的本来面目,努力揭示人际责任何以必要的深层机制。

首先,倘若甲在人际行为中是通过有意让乙受害的途径为自己谋取好处的,他理应对乙受到伤害承担自主责任的根本原因可以说是一目了然的:无论另外还有怎样的决定性因素促使甲从事这类行为,他归根结底都是基于自己趋善避恶的自由意志,为了让自己获益才让乙受到伤害的——也就是通常说的“损人利己”。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甲的这类行为不仅会引发乙的反抗,同时也会受到旁观者的谴责,被认为是道德上不可接受的“坑人害人”,而在对乙造成的伤害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如谋杀、抢劫、强暴等),还会受到正义法律的严厉制裁,不管甲会找出什么样的借口为自己辩护以逃避责任。进一步看,假如甲不是为了获取像金钱财富这样的实际利益,而是为了好玩取乐乃至心怀仇恨的缘故才去伤害乙的,同样不足以减轻甲理应承担的责任,因为甲依然是把“让乙受害”本身当成了可欲之善来追求的,所以还会由于“恶意害人”的缘故加重自己的责任。

其次,表面上看,如果甲是在无意中给乙造成伤害的,他似乎就不必对乙受害承担什么责任了,因为他既没有从中得到实际的利益,也没有拿乙受害来取乐的“恶意”,甚至可以说根本就不希望乙受到伤害。不过,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在这种情况下,甲照样有必要按照趋善避恶的人性逻辑承担自主责任,其内在理据在于:尽管甲没有任何自觉的意图想要伤害乙,但他毕竟是在为了满足自己需要、实现自己诉求的行为中导致这种伤害的,所以才应当对这种虽然属于“无意”,却又确实“有因”的人际伤害承担“自主”的责任,尤其是承担由于没有注意到自己的趋善行为有可能伤害乙所导致的“过失”责任。严格说来,只有当甲是在基于自由意志从事像见义勇为这样的只利他不利己的趋善行为时无意伤害了乙的情况下,甲才能凭借“自己没有任何谋取私利的动机”这条理由,免除自己对于这种伤害所承担的道德责任。深入辨析这类现实生活中常见而又微妙的差异,无疑有助于我们澄清自由意志的趋善避恶倾向对于自主责任的主导效应。

最后,假定甲是在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情况下给乙造成伤害的,他也能免除自己对于这种伤害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因为他已经由于某些非自主的原因(这一点构成了甲与在神志不清中伤害他人的醉酒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失去了正常分辨道德上是非对错的理知能力,以致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对乙造成不可接受的严重伤害。但值得注意的是,同样由于甲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基于自己趋善避恶的自由意志从事相关行为,如果甲给乙造成的伤害足够严重,他依然有必要对于这种伤害承担非道德的自主责任,并且因此接受更有强制性的监护监管乃至住院治疗。此外,像未成年人在伤害他人后有可能减免其自主责任,或是由监护人代其承担部分责任的现象,也能从这个角度理解:一方面,未成年人虽然是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从事伤害行为的,却又缺乏充分的分辨是非能力;另一方面,监护人虽然没有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从事伤害行为,却又在忽视自己的监护责任方面存在着基于自由意志的严重过失。就此而言,像西方主流学界那样在“认知”与“意志”的混淆中宣称“不受理性认知指导的感性欲望就不是自由意志”,“失去了分辨是非的理知能力的人也就失去了自由意志(想要这样做或那样做的意欲愿望)”,显然也是脱离实际、无法成立的。

毋庸讳言,上面的许多讨论预设了现代法治的社会背景,而在历史上却往往存在下面的情况:虽然甲本来“应当”对于自己基于自由意志伤害了乙承担自主的责任,但由于种种原因,乙、公众或社会却无法让甲“实际”受到谴责或惩罚,以致甲成功地逃避了自己的自主责任。不过,这类现象并不足以否定自由意志与自主责任的关联,相反还恰恰彰显了基于这种关联确立现代社会的问责机制特别是法治制度的重大意义:倘若我们忽视了两者的关联,未能针对那些基于自由意志伤害他人的行为展开落到实处的谴责惩罚,以防止类似的行为再次发生,就很难保持共同生活的平稳运行,维护正常安定的社会秩序。说穿了,不可害人的正义底线之所以构成了古今中外人们在道德领域广泛拥有的一种规范性的素朴共识,也就是因为它试图通过“责任感”或“义务感”的途径影响人们自由意志的具体实施,严格要求人们在人际冲突中克制自己、尊重他人,尤其不可为了自己获取利益就对他人造成不可接受的严重伤害。

二元对立架构的致命伤

从前面的讨论看,第一节引用的休谟那段话——“假如人类行为中不存在因果必然,就谈不上道德责罚”——虽然有点笼而统之,未能揭示其中的内在机制,其基本思路却是入木三分的:倘若基于自由意志的人类行为不是在与因果必然的两位一体中遵循着趋善避恶的人性逻辑,尤其是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弥补自己的缺失、维系自己的存在作为唯一的目的,我们怎能找到令人信服的理由对这些行为的坏恶后果展开问责、实施惩罚呢?毕竟,假如自由意志真像不兼容论宣称的那样能够摆脱一切因果必然的决定性支配,纯属难以捉摸、无从预测的随机偶然,我们试图让它承担的“责任”岂非注定了就是“莫须有”的吗?

当然,不兼容论在努力否定自由意志与自主责任的实际关联时,所依据的主要还是外界环境中对于自由意志的形成实现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果链条。同时,它的这类见解貌似也能从现实中找到经验性的实证支撑,因为日常生活中的确有人通过诉诸外界必然因素“一定是如此,不可能不如此”的影响效应来为自己的不正当行为开脱,以求推卸自己本应承担的一己责任特别是人际责任:我是由于这样那样不可避免乃至不可抗拒的缘故,才“迫不得已、无可奈何、别无选择、只能如此”地从事某个行为的,所以对它造成的坏恶后果也无需承担什么责任,而应该把账记在客观必然的外界环境上。不难看出,这类并非罕见的日常辩解与不兼容论的基本立场之间明显存在着异曲同工之处。

不错,在许多情况下,外界环境的因果链条确实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减轻主体对于行为后果承担的自主责任。可是,问题的另一面在于,只要承认了自由意志遵循着内在必然的人性逻辑,我们就不得不同时也承认下面一点:无论外界因素具有怎样不可避免乃至不可抗拒的决定性影响,只要行为主体是基于趋善避恶的意欲愿望作出自决选择的,任何迫不得已、无可奈何、别无选择、只能如此的因果必然链条都不足以免除主体自身的自主责任。举例来说,张三由于顶不住抽烟朋友的苦劝染上了烟瘾而患上重病,他理应承担的自主责任自然就与李四顶住了不抽烟朋友的苦劝一意孤行地继续抽烟而患上重病的自主责任大为不同。然而,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张三因此就有理由把自己的自主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了:虽然抽烟朋友的诱导对于张三抽烟的确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要是没有抽烟朋友的诱导,他或许根本不会抽烟),但他自己未能抗拒这种诱导染上了烟瘾,后来也没能戒掉,却无疑与他基于自由意志作出的自决选择脱不了干系,所以他当然不能声称他对于自己因为抽烟身患重病就是纯然无辜的。再比方说,甲由于外界环境的种种原因陷入了穷困潦倒,结果在某种迫不得已、无可奈何、别无选择、只能如此的情况下偷窃了乙的财物以求维生,他同样只能凭借这些因果必然链条减轻而非豁免自己的自主责任,因为即便在这种迫不得已、无可奈何、别无选择、只能如此的情况下,他也还是可以并且能够通过展开主次轻重的不同权衡,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作出不同的自决选择。归根结底,无论外界环境的种种因果链条发挥着怎样决定性的影响,既然一个人是为了得到自己想要得到的好东西才在悖论性结构中生成了会让自己或他人遭受损害的坏东西的后果,难道不正是他自己的自由意志才应当首先对这样的后果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吗?

事实上,正是由于伯林片面地强调“实际敞开的门,而非人们自己的偏好,决定着他们的自由”,他才会在努力捍卫自主责任的时候自败地宣称:指责某个人在酷刑下不得不出卖朋友是缺乏理由的,因为这个人不这样做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显而易见,他在这里就是依据自由与必然的二元对立架构,单凭酷刑之下“不得不”的决定性效应,一笔勾销了这个人自由意志的真实存在及其理应承担的自主责任。然而,伯林自己在另一个地方又承认:尽管这个人也有理由说他的行为是“不自由”的,他毕竟还是作出了取舍,因为他也能选择被拷打。比较而言,伯林后面这个见解无疑更贴近现实生活的本来面目:正是由于这个人在酷刑的决定性效应下,也能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作出宁肯遭受拷打也不出卖朋友的自决选择,他才应当对他在酷刑下出卖朋友的行为承担起某种有理由适当予以减轻的自主责任。无论如何,就连这个人自己在出卖朋友后也有可能感到悔恨:“要是我当时再坚持一下不出卖朋友该有多好啊。”

因此,倘若考虑到某些人诉诸因果必然链条的决定性效应往往是出于为自己开脱、让自己免受应得责罚的偏私目的,我们与其说不兼容论在这方面拥有的经验基础足以证明它自身的正确合理,不如说恰恰反衬出了它自身的扭曲错谬:一种既不足以解释自由意志与自主责任的内在关联,也不足以彰显它们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意义,而主要构成了某些人不想承担自主责任的堂皇借口的见解,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在理论上都是难以成立的。实际上,对于自由与必然的二元对立架构来说,自由意志与自主责任(义务)的上述关联恰恰构成了切中要害的致命一击,从一个侧面充分展现出它想要否定却又否定不了的自由与必然的两位一体:自由意志虽然总是随意任性地“想要怎样就怎样”,但同时又会受到“责任—义务”的必然束缚,不允许由它主导的行为产生不可接受的坏恶后果;否则,假如它试图“不负责任”地摆脱“责任—义务”的必然束缚任意妄为,最终就会受到“承担责任”这种更为严厉的必然束缚。就此而言,作为一个每天都在日常生活中真实存在并且发挥重大效应的人生事实,自由意志与自主责任(义务)的内在关联可以说已经宣告了西方主流学界坚持的二元对立架构的最终破产。毕竟,削足适履与其说是在解释现实,不如说是在回避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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