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又一例!考虑可比性,仍将运输费计入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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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披露--同益中-审核中

问询

2020年运输费在销售费用中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销售费用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公司销售费用主要为境内销售由公司承担的货物运输费用,以及境外 FOB 销售模式下由公司承担的货物到达客户指定港口的货物境内运输费用, 属于前述规定中描述的范围,在 2017 年至 2019年,公司均将其计入销售费用。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7 年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编著)中的规定:“在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该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通常情况下,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只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相反,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则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上述运输费用均是收入确认前的支出,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在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情况下,公司的运输费用系为了履行销售合同而从事的活动,属于合同履约成本。由于将运输费计入销售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基本精神,同时考虑到 2020 年 1-6 月会计科目与 2017 年至2019 年的可比性,公司在 2020 年 1-6 月仍将运输费计入销售费用。

经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及部分上市公司案例,下列同行业可比公司及部分上市公司实行新收入准则前后,其运输费均在销售费用科目中列示,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公司的产品运输费在销售费用中列示,且执行新收入准则前后入账口径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 2020 年运输费在销售费用中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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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披露--昀冢科技--审核通过

问询:将运输费用计入销售费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答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销售费用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发行人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物流运输费属于前述规定中描述的范围,在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均将其计入销售费用。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7 年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编著)中的规定:“在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该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通常情况下,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而只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相反,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则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在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情况下,公司的物流运输费用系为了履行销售合同而从事的活动,属于合同履约成本。由于将运输费用计入销售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基本精神,同时考虑到 2020 年 1-6 月会计科目与2017 年至 2019 年的可比性,公司在2020 年 1-6 月仍将运输费用计入销售费用。

同行业上市公司在执行 2017 年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前后对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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