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地难点及建议

摘  要:无还本续贷是中国银保监会为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而提出的一项政策,要求在企业符合一定条件时,由金融机构给予直接续贷,从而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实践中,金融机构在执行无还本续贷政策时,存在诸多政策理解、风险管控上的考量,政策落地效果有待加强。本文旨在厘清无还本续贷的概念和本质,分析商业银行在开展无还本续贷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并就如何更好地利用这一机制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给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无还本续贷;信息不对称;监管政策;系统

“无还本续贷”是中国银保监会为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而提出的一项政策,最早见于2014年。即要求在企业符合一定条件时,由金融机构直接给予续贷,不需要还本手续,从而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实践中,金融机构在执行无还本续贷政策时,存在诸多政策理解、风险管控、法律风险上的考量,政策落地效果有待加强。笔者认为该政策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亟需厘清其本质含义,明确相关监管政策间的关系,为金融机构实行扫清障碍,同时应借助于系统开发、大数据管控等,为“无还本续贷”提供科技支撑,使政策落地具有可操作性,扩大无还本续贷规模,减轻企业融资负担。

一、无还本续贷的概念和本质

“无还本续贷”源于2014年7月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具体措施指: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无还本续贷”政策的初衷是提前审贷,解决因贷款审批造成的融资间隔,从而减轻企业资金周转的压力。

“无还本续贷”与借新还旧、还旧借新、贷款展期、中长期贷款等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无还本续贷没有还贷的动作,在贷款到期前即通过贷款调查和审批,完成新一轮贷款投放的准备工作,如企业符合“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原贷款分类为正常”等具体条件,可以直接给予原贷款一定期限的续期。而“借新还旧”、“还旧借新”都存在归还贷款本金的动作,且借新还旧通常是针对部分还款能力出现问题的企业,因此也被监管认为需要调整贷款级态。“展期”、“中长期贷款”与“无还本续贷”虽没有归还本金的要求,但中长期贷款与无还本续贷的“续贷”不同,其贷款期限本来就较长,不需要中途再经过贷款调查及审批流程,而 “展期”是针对部分出现临时性还款困难的客户,给予调整贷款期限的行为,与办理“无还本续贷”的要求不同,且监管机构有明确要求展期贷款至少应分类至关注。

综上看,“无还本续贷”是监管机构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贷款期限与还款能力不匹配问题而创新的一项举措,但同时对申请企业有较高的要求,与金融机构实践操作中的“借新还旧”、“贷款展期”等措施存在不同,一方面要体现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为小微企业融资减负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要求金融机构不能通过无还本续贷随意掩盖风险暴露,粉饰资产质量。故笔者理解“无还本续贷”的本质应是为生产经营正常的经济主体融资减负的一项创新之举,其根本目的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升转贷效率,降低转贷成本。

二、目前商业银行在开展“无还本续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看,商业银行在落地“无还本续贷”政策时,都有各自的考量,整体积极性不高。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监管政策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导致金融机构在执行上存在政策方面的疑虑;二是商业银行从自身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没有动力直接为企业办理“无还本续贷”。

(一)监管政策之间关系不清导致银行不敢为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条明确规定,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等等。也就是说,原监管政策将企业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作为判断企业还款能力和经营情况的标准之一,凡采用借新还旧方式进行贷款续贷的,都会作为问题从而影响内外部审计结果及贷款五级分类,甚至不乏商业银行对采取了借新还旧方式融资的企业未分类为关注而被监管机构处罚的案例。而“无还本续贷”从字面理解就是不需要还本直接给予贷款,本质上比借新还旧更进一步,甚至连归还原贷款的操作都省略了,这也是许多商业银行在实践操作中困惑的地方,在无法区分无还本续贷是否可能被纳入借新还旧进行考核的情况下,政策执行动力不足。

(二)商业银行从自身风险管控角度考虑而不愿为

无还本续贷主要针对的是无特定资金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在其融资期限到期后,如无需企业归还贷款即直接给予再次贷款,实际上导致银行无法实时掌握企业现金流,无法判断企业真实的偿还能力,也担心可能使流动资金贷款变成长期铺底资金,无法退出。进一步助长了融资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无法对融资企业进行阶段性的检验。另一方面的考虑是,如果企业通过一个阶段的经营,积累了一定盈利,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下降,如不及时调整额度就会导致企业实际资金需求与贷款资金存在偏差,从而可能发生贷款资金被挪用或盲目扩张的情况,贷款风险因此增加。从风控的角度讲,银行偏向于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以便于及时监测企业经营情况,并据此判断后续合作意向及融资金额。此外,无还本续贷在具体操作中可能带来的如抵押是否有效覆盖、原法律关系存续问题等风险,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不愿操作的意愿。

三、如何利用“无还本续贷”机制更好为企业融资服务

在厘清无还本续贷政策的本质与目的,并了解商业银行在政策执行中的顾虑后,笔者认为应在对政策做原理性思考的基础上,明确政策导向,借力金融科技,通过系统开发和平时的数据采集,将工作做在平时,使贷款到期后的无还本续贷水到渠成、顺理成章。

(一)重申无还本续贷政策的本质和目的

即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为了减轻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减少转贷过程中的企业资金压力及资金成本,本质在于让有实质融资需求的企业能快速、足额地融到资,而不是无原则的进行续贷。

(二)关于做好政策落地的相关建议

从以上政策目的出发,笔者认为应分别从三个主体角度出发,解决好各自的问题。

從政策制定者角度讲,监管机构首先应明确政策导向,消除商业银行的政策顾虑,及时调整监管要求,明确标准,这是无还本续贷政策能落地执行的前提;其次,应允许多种形式的无还本续贷,从政策目的出发做原理性思考,凡是能达到减轻企业转贷资金压力的方式,都应当鼓励,统计口径应放宽。如当前众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客户发放的三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实质上避免了企业一年转贷一次的资金压力,也应纳入到无还本续贷口径中。

从政策执行者角度看,应着力于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应提升续贷效率,降低资金周转成本,转贷空档期应尽量缩短;二是应确保续贷金额能符合企业的实际资金需求,不盲目压贷;三是加强系统开发,针对作为小微企业融资主要渠道的线上产品,提前设置参数,注重贷款存续期间的数据收集,到期前由系统进行初步筛选,提高转贷效率及准确性。

从融资主体来说,也应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如通过账户流水、结算量、合同录入、各类缴交记录等,在金融机构系统内呈现较为完整的企业经营数据,方便金融机构系统抓取和收集,并为后续合作提供判断依据。

参考文献:

[1]张缘成.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应健全配套机制[N].农村金融时报,2019-6-10(A08).

[2]王剑.无还本续贷的来龙去脉[J].金融经济,2018(17),28-29.

[3]李庶民.无还本续货[J].中国金融家,2018(10),129.

[4]辛继召,“无还本续贷”模式与推广难点[J].中国城乡金融报,2018-8-15(A02).

个人简介:

莫飞燕(1983.07-),女,汉族,浙江上虞人,硕士研究生,经济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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