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丨一整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拿来就能用!
构建逐级岗位责任体系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职责,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监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单位副职)职责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三、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单位各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二)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四)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五)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的扑救。
四、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单位应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设置或者明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及员工认真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管理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按照训练计划,督促其定期实施演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七)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加强重点监管;
(八)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确保每一名员工都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绩效,为评审和改进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十)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建立沟通渠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汇报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十一)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一)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和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熟悉各种按键的功能,能够熟练操作;
(三)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运行状况,并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四)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
(五)掌握和了解消防设施的运行、误报警、故障有关情况;
(六)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火灾情况下能够按照程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六、微型消防站队员、专兼职消防队员职责
单位应按照《**市微型消防站标准化建设细则》要求,落实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场地设置、器材配置,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本单位发生火灾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扑救;
(二)本单位以外的相邻单位或场所发生火灾后应根据群众报警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度指令,立即赶赴现场扑救火灾;
(三)了解掌握火灾现场基本情况,并及时向到场扑救火灾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现场情况;
(四)组织人员疏散,维持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原因调查等工作;
(五)开展本单位的日常防火安全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消除火灾隐患。
七、全体员工职责
单位员工应熟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掌握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防范措施,掌握初起火灾处置程序和灭火器材使用方法,掌握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技能,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二)熟知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火灾危险性和相应操作规程。
(三)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设置位置,掌握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的方法。
(四)熟悉本工作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位置及逃生路线,会组织和引导人员安全疏散,掌握逃生自救技能。
(五)针对本工作场所环境和岗位特点,开展班前班后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六)发现火情时,应立即通过火灾报警按钮、电话等方式通知消防控制室,并拨打“119”电话报警,使用就近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同时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健全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六项消防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执行,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特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第二条 消防安全例会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定期召集,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微型消防站站长应参加会议;
第三条 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每月最少召开一次;
第四条 消防安全例会由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议程,提出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五条 消防安全例会要全面反映单位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研究解决重要消防安全隐患问题;
第六条 遇特殊节假日,需于前期和相关部门确认重点,并及时会议通知部门管理人;
第七条 消防安全例会应做好记录或纪要,存档。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针、程序、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动中消防安全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是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
(一)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为全体员工;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艺宣传、消防宣传画廊、消防宣传板、火灾事故现场会、典型火灾案例分析、消防标语、消防演讲、季节防火宣传、消防报刊或杂志、消防影视节目、消防知识竞赛、重点工种教育、参观对外开放消防站等;
(三)消防安全教育每月进行一次,在消防宣传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适时进行。
第五条 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应包括单位在职的全体员工;
(二)单位中的下列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微型消防站队员、志愿或义务消防队员;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
6.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三)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电气焊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与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相关的消防安全文件、消防安全管理方针、目标、指标;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五)单位每季度应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每月组织一次。
(六)单位新入职、上岗员工应结合岗位要求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七)单位应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门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均应做出记录,由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条 考核奖惩,参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执行。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第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及时发现单位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防火检查的责任部门。单位专兼职消防员是单位消防巡查的责任人,部门消防员是本部门防火巡查的责任人。
第三条 防火检查、巡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每月一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四条 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八)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九)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十)其他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
(七)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六条 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第七条 单位应将检查巡查中发现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认定为火灾隐患,并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检查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火灾隐患的排查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下列情况均应确定为火灾隐患:
1.经火灾危险评价后的部位,监控和预防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导致火灾等紧急情况或火势蔓延的;
2.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3.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可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检查部门直接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整改:
1.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违章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
3.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4.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5.不按照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7.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8.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9.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0.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11.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卷帘正常运行的;
12.存在乱接乱拉电线等不规范用电行为,可能引发火灾的;
13.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第五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拟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限,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整改的人力和经费资源;
第六条 批准的整改方案和时限,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火灾隐患的相关部门;
第七条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一)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二)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三)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 整改完毕后,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写出整改情况报告,收到报告或整改期限届满时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单》予以复查,填发《复查结果通知单》报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审批并送达相关整改部门。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单位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控制室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管理。
第三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门值班、操作人员,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GB25201的要求;
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单位自动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及常见故障排除方法,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第六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打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第七条 有视频监控系统的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至少每两小时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对单位内部开展一遍巡检,并详细记录巡检情况;
第八条 接到火灾报警后,值班人员应立即通过电台等有效快捷的通讯方式,调动报警点附近值班巡视人员或者员工在1分钟内到场确认火情,反馈中控室并形成首批灭火救援力量。同时调动单位微型消防站等力量在3分钟内到场,形成第二批灭火救援力量。
第九条 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通知工程技术人员到场协助。
第十条 消防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后,应及时通知单位独立维护保养人员或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由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由部门消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三条 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一)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单位和本部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由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和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发;
(三)单位预案每年一月修订一次,部门预案一月和六月分别修订一次。
第四条 预案的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机构和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组成;
(二)岗位职责。各组按人员组成确定与预案相关的所有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预案对象。假定火灾等紧急情况;
(四)处置程序。包括报警、疏散、扑救等。
第五条 预案的演练
(一)单位预案每半年演练一次。部门预案每季度演练一次;
(二)演练应由组织者提前七天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预案涉及的各级、各类人员,必须对预案熟记并按照演练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
(四)演练地点必须相对安全,并防止意外发生。演练前演练地点要设置明显标志。
第六条 单位演练记录和档案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整理。部门的演练记录和档案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整理。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单位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广大员工对消防工作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实施,奖惩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第三条 考评采取定期考评和随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单位结合实际对消防安全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也可随机进行抽查考评。
第四条 考评应涵盖以下内容:
(一)部门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
(三)部门员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第五条 每次考评完成后,消防归口管理部门要将考评结果报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第六条 奖惩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期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判断正确,处事果断,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技能知识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2.在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3.擅自挪用和遮挡生产、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堆放物品者;
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予以从重处罚:
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装修造成火灾隐患者;
2.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乱拉乱接电线者;
3.未经允许动用电气焊及使用明火作业者;
4.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5.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者(不包含赔偿金);
6.使用易燃材料装修和不按规定进行阻燃处理者;
7.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重大火灾隐患者(不包括火灾的损失赔偿);
9.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七项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条 明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条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专(兼)职消防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娱乐场所应当配备专业保安、安保人员。
第三条 实行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记录齐全。
第四条 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公布实施;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培训等工作情况的记录齐全。
第五条 消防安全培训到位,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从业的售货员、服务员、安保人员、管理人员每半年至少组织培训一次。从事防火巡查人员、专兼职消防干部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工作技能。
第六条 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第七条 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登记、检查,并拟定维护保养计划提交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三条 单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均应单项登记造册,建立设施器材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进日期、安装配置部位、维修保养时间等内容。新采购或更换的设施器材,应于五日内更新台帐。
第四条 每日检查
(一)值班人员每日应当检查集中报警控器的功能(如报警功能、自检、复位、消音等)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功能是否正常,有关指示灯有否损坏,主、备电源自动转换是否正常;
(二)每日对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功能测试;
(三)每日检查灭火器的外观、压力、有效期、配置数量和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四)对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第五条 月(季)试验检查和年度检查试验
与具有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月、季及年度检查试验,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运行正常。
第六条 对消防设施器材的各项检查均应做出记录并存档备查。
燃气(油)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装管理,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和电气设备进行防火检查。
第三条 单位燃气和电气的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和电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 电气设备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
(二)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三)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设备等现象;
(四)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五)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接地电阻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六)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接地电阻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第五条 燃气管理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否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是否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是否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是否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是否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的情况;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的现象;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的现象;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第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危险评价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条 每半年应由专业部门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出具测试报告。
第八条 单位或部门在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公安消防机构及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消防审批制度,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热切割、喷灯等明火作业,必须经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或保卫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第二条 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三条 动火审批应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划分级别,动火分为一、二、三级动火(具体分级办法根据单位实际制定)。
第四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动火作业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烧、烤及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电器。
第五条 动火作业审批的办理。
(一)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动火由动火部门在动火前两天提出申请,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现场实地勘查后,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报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签字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自行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实地勘查并经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三)三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
(四)动火作业的批准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形式实施;
(五)《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和代签;
(六)《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由审批单位持有;第二联由动火单位或个人持有。
第六条 外来施工队伍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所在部门按照动火等级审批权限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如有违反,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单位动火作业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作业有危险时,可随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 动火作业人员、动火监护人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并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九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2年。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执行。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搞好单位用电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单位内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用电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未经后勤管理部门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用电管理部门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第三条 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用电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室内电气线路属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门统一组织施工。扩建项目应委托有电工证的电工施工。无电工证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
第四条 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余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第五条 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六条 各部门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后勤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第七条 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第九条 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后勤管理部门或用电部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第十条 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后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部门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微型消防站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条 微型消防站平时负责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第二条 微型消防站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总负责并兼任站长。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第四条 微型消防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五条 微型消防站站长应制定微型消防站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确定训练内容及授课人,并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防训练。
第六条 单位发生火情后,微型消防站应在3分钟内携带器材、装备到达现场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
第七条 周边相邻单位或场所发生火情,接到根据群众报警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度指令后,做到快速响应联动,第一时间通知到值班备勤人员,携带灭火救援器材装备,赶赴火灾现场协助扑救火灾。
第八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微型消防站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九条 对微型消防站队员的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范围;
(二)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三)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
(四)火灾现场的保护知识和要求。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第三条 贮存易燃易爆物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第四条 贮存危险化学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五条 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危险化学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第六条 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第七条 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八条 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第九条 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疏散设施完好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疏散设施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配置。
第三条 各部门是本部门配置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安全设施管理应落实以下方面:
(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严禁在生产、经营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五)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当场整改确有困难的,下发限期改正通知单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五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管理应做出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五项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第一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当火警发生时,报警主机报警。
(二)值班人员查看报警主机上显示火警部位,立即通知保安人员和起火点附近巡视人员及时赶到报警现场。
(三)当确认是火灾后,由其按下墙壁上的手动报警器按钮报警。并用对讲机通知值班人员。
(四)值班人员首先打开消防广播系统的电源,把背景广播切换到消防广播状态,并通过话筒或语言提示人员疏散。
(五)关闭乘客电梯。
(六)保存打印记录,以供事后存档。
(七)拨打119报警电话。
第二条 消火栓泵消火栓
消火栓泵的控制状态,平时放置在“自动”,在遇火警时将消防栓箱的手动玻璃压破,向消防主控中心报警。
(一)值班人员安排巡楼人员去显示部位查看,并由巡楼人员通过对讲机汇报现场情况。
(二)确认火灾后,值班人员远距离启动消防泵,即在远程启动柜上直接按下启动按钮。
第三条 喷淋泵
喷淋泵控制状态处于“自动”,遇火灾喷淋头被高温烧炸,消防水流出,管网内产生压差,主机报警。
(一)值班人员安排巡楼人员去显示部位查看,并由巡楼人员用对讲机汇报现场情况。
(二)确认火灾后,主控人员远距离启动喷淋泵,即在消防远程启动柜上,直接按下启动按钮。
第四条 消防送风机
(一)自动启动:消防送风风机控制柜处于“自动”位置,当起火时,在楼层打开送风口(也可直接在联动柜上按正压送风按钮,开启送风机),联动柜发出声光报警,同时送风风机启动送风。
(二)手动启动:在消防送风风机控制柜上把“自动/手动”选择开关置于“手动”位置上,按启动钮即可“手动”启动送风机。
第五条 消防排烟
(一)自动启动:当打开某组烟阀时,联动柜发出声光报警,同时排烟风机自动启动。
(二)手动启动:打开联动柜直接按“启动”钮,排烟风机投入运行。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第一条 配电室全部设备由强电工程师、配电室管理人员及配电室值班人员负责管理和值班,停送电由配电室值班人员负责操作,非值班人员禁止操作,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配电室。
第二条 配电室保持良好的室内照明和通风,墙上配挂温度计,室温控制在35度以下。
第三条 建立运行记录,值班室人员每小时巡查一次,工程部强电工程师或配电室管理人员每周检查一次,配电室设备每年检修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不能解决问题需及时上报工程部强电工程师、工程部经理。每班巡查内容:配电室内是否有异味,记录电压、电流、温度、电表行数、检查屏上指示灯、电器运行声音、补偿柜运行情况;发现异常,需及时修复和报告。
第四条 供电器线路操作开关设明显标志,停电拉闸;停电检修,挂标志牌。配电室内严禁乱拉乱接线路,供电线路严禁超载供电;如确有需要,报工程部经理、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增容设备及线路的安装。
第五条 严格保持各开关状态与模拟盘相一致,不能随意更改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方式及各种开关的整定值。配电室内设备及线路改变,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变配电室内的电气设备,应统一编号,并应按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或委托)电器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和继电保护的年度效验,并与历次试验结果对比、分析。
第七条 需要停电倒闸操作,应事先报告单位供电主管部门,经请示领导后和其他部门协调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严禁违章操作,检修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使用绝缘工具、鞋、手套等。
第九条 确保配电室内无虫害出现。
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第一条 在燃气调压间内,应有明显的禁烟警示标志。
第二条 操作人员要定期检查阀门、管道有无跑气、漏气现象,各种仪表运转是否正常。如发现有跑气、漏气现象应立即关闭气源,并报有关部门进行检修。
第三条 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拆改、移动各种仪表、附件等,发现故障时,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操作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条 使用燃气的房间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第六条 操作人员点火时,脸部严禁对准火门,防止由于阀门泄露燃气,闪爆造成烧伤。
第七条 灶具与墙壁之间,不得放置可燃物,因无法避免时,要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第八条 餐饮公司不得私自拆改、移动燃气管道、阀门,如确需拆改移位时,必须由具备资质的燃气管理部门进行。
第九条 操作间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做到会使用、会保养。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第一条 各部位的电气、电路等设备均负责日常管理和审批。用电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由工程部派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原设计电气、电路。
第二条 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器及保险装置,不准在配电箱、电源周围堆放可燃物品。生产营业性用电线路必须与夜间照明用电线路分开,每日下班后必须切断生产、办公用电电源。
第三条 建筑内使用电动、电热产品应设专用测试电源和保护装置,未经测试,不准使用。大厦内各部门办公室人走屋空或下班时必须关灯、拔下电源插销,关掉室内空调。清除火种,不留隐患;租(客)户下班后必须将本部位控制的电源切断,清除火种。
第四条 建筑内各部位严禁安装使用电炉、电饭煲、电取暖器等电热器具。特殊需要应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由本大厦电工规范安装,启用前由工程部、安保部进行安全检查验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方可使用。
第五条 消防用电必须设专用线路,不得同其他线路相联,并由电工经常进行认真检测,随时保持畅通。
第六条 配线管选择,多根导线穿管时,导线截面积的总和应不超过管内截面的40%,穿线管弯曲半径应大于管直径的六倍(严禁弯曲部分用弯头代替)。
第七条 不同电压等级,不同回路,强电与弱电,交流与直流的导线严禁穿同一管内,管内导线严禁有接头。
第八条 所有钢管配线均应做好接地保护,配管接头处应作好接地联接线。
第九条 所有配线用的钢管,每年由动力车间负责刷沥青漆一次,管内配线绝缘电阻每年测定一次(要有检测记录以备查)。
防避雷与接地系统保养规程
第一条 检查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带及引下线有否锈蚀,如有要及时除锈并刷银粉漆。对于锈蚀程度严重,截面锈蚀达30mm以上的必须更换。
第二条 用小锤轻敲引下线的导电接触部件,检查接触是否良好,焊点连接有否脱焊,有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三条 检查接地引线和接地装置是否正常,接地螺母是否牢固可靠,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改正及紧固。
第四条 每年雨季来临前,用接地电阻仪测试避雷系统的接地电阻(R≤10Ω)。
第五条 避雷系统有锈蚀,刷银粉漆,每季度保养1次。
第六条 导电接触部件,焊点,每季度保养1次。
第七条 接地电阻测试,每年保养1次。
消防安全责任书(参考)
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与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单位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书。
一、各部门的负责人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充分做好本部门、部室的安全运行并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组建义务消防队,确保消防安全。
三、组织部门员工参加每年两次的“全员消防演习”,利用班前班后十分钟,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演练,确保每一名员工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四、每周至少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货区改造、货柜装修要事先将图纸报单位,办理相应的施工手续,施工完毕向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必要时要按照消防法规的要求办理建审和验收手续。
六、确定专人对本部门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修,确保完好有效。
七、要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不得遮挡疏散标志,不得摆放商品、货贺和杂物。
八、部门要严格执行单位的各项用电管理规定,不得擅自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得使用大功能电器。
九、自觉接受单位职能部门的监督,违反上述条款自愿接受处罚。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
年 月 日
责任部门: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度部门负责人与班组负责人
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单位、部门及各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按照“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结合本商品部、部室的实际情况,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
二、组织员工积极参加单位每年两次的“全员消防演习”,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要求,积极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确保每名员工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和查改常见火灾隐患的能力。
三、各班组积极自觉参加每月组织的安全大检查,自觉整改火灾隐患。
四、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要定期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和整齐干净。
五、确保所属区域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不得遮挡疏散标志,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六、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管理规定,不得擅自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不违章动用明火,不使用大功率电器。
七、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违反上述条款自愿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班组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