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的王女士遇到一件烦心事。自己价值60...

青岛的王女士遇到一件烦心事。自己价值60万的保时捷在维修时,竟被老板逄某抵押给了他人。王女士报案,公安机关却告诉她,这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受理范围,让她自己收集证据到法院去起诉。王女士欲哭无泪,只能向记者求助。

将顾客的车辆抵押给他人,这明明是违法行为,为什么公安机关不受理,反而让王女士到法院去起诉,难道逄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1、王女士在逄某的维修店进行车辆维修,逄某基于维修的需要在维修期间代为保管该车辆,他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使用。但车辆的仍然属于王女士所有,逄某是没有权利处置该车辆的。

但逄某明显没有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该车辆,而是将王女士的车辆抵押给了第三人,逄某的行为侵犯了王女士所有权。

2、在一般情况下,此类纠纷属于民事领域的侵权纠纷。但逄某占有车辆的价值已经超过1万元“数额较大”的标准。

在王女士要求逄某返还车辆40余天后,逄某仍然没有返还。此时,逄某继续占有车辆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且拒不交还,他的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

3、《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规定,逄某将有可能面临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既然逄某犯罪了,为什么公安机关不立案,也不抓他呢?

4、因为侵占罪属于刑法上的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需要被害人亲自到法院去起诉,告诉才处理,不需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我国刑法规定了5种自诉案件类型,分别是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逄某构成的是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所以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5、自诉案件本就是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判刑不是目的,救济被害人才是根本。

基于自诉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可以组织逄某与王女士进行调解,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对逄某也可以不判处刑罚。

另一方面,在判决之前,双方也可以自行和解,如果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也有权撤回起诉,这样逄某也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了。

据报道,逄某是因为欠债太多,才把王女士的爱车抵给了债主,希望他能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尽快把债务搞清楚,将车辆返还给王女士,或许他还能免除一场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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