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军与赵某排除妨害纠纷案涉及法律问题研究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30日,城房置业(发包方)与瑞恒公司(承包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告赵某作为项目经理负责具体施工。2014年8月21日,原告梁某军与城房置业签订了三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市城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合同约定购买其开发的香格里拉城市花园5#-6#之间的商业房1单元101、102、103室房屋。2019年5月14日,城房置业向原告出具了三份《香格里拉客户交房通知明细单》。2019年12月14日瑞恒公司因与城房置业工程结算问题将城房置业诉至法院,后案件经两审终审,判决城房置业支付工程款,但因香格里拉城市花园5#-6#之间的商业房1单元101、102、103室房屋并未合格验收,故支付的工程款未涉及上述房屋。2020年7月30日,原告梁某军因被告赵某占用其购买的房屋妨害其使用为由将其诉至法院。(代理赵某)

案涉主要法律问题: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主要有那几点不同:

1、性质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没有起诉权,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原告丧失了实体权利,也就是无胜诉权;

2、适用法律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是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实体法;

3、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适用;

4、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判决形式;

5、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均可以提起上诉,但上诉期限前者为10日,后者为15日;

6、案件受理费不同,裁定不予受理、不收诉讼费,已收取应全额退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由起诉方负担。

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条件

民诉裁定驳回起诉适用的情形有: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适用的方式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点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3、没有明确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却说不出赔偿多少数额。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如单位内部分房或内部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内容。

6、没有管辖权或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或经济案件的标的额应由其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7、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如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原告或被告对同一事实提出新的证据起诉的。

8、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法院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而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对这些类似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于当事人不可能都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认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而导致原告必然败诉,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

4、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对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一百九十九条均有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届满后(包括特殊诉讼时效),原告丧失的仅为胜诉权,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

入住通知单与交房通知单的不同点

1、法律效力不同

交房日期是合同上写明的日期,因此交房通知具有法律效力;投递通知又称入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一般以邮寄的方式发给业主,入住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

2、时间不同

交房通知书应在开发商交房前发出,表明出卖人(房地产经纪)告知你标的物已符合交房条件,开发商的相关工作人员将带领业主关闭大楼,交割完成后,应当登记交割信息,对于需要修复的地方,业主应与开发商协商确定关闭日期,此时不必有住宿条件。

3、目的不同

交房通知书指的是通知房主可以进行房屋验收了。入住通知书是通知房主到售楼处办理进户了。

交房通知书作用

1、告知交房事宜

顾名思义,这是一个书面提醒,告知车主交接,为避免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因时间不清、材料不齐、相关费用不清而产生纠纷,通知内容明确,并标明开发商工作人员联系电话,方便业主对疑问进行咨询。

2、列出费用清单

交房通知书不仅起到通知业主交房的作用,还附有相关费用清单,主要分为房屋余额支付和收取费用。收付包括燃气管道费、装修押金、垃圾运杂费、物业管理费等。

有些国家有相关收费标准,有些是开发商特有的,业主对成本清单有疑问的,应及时与开发商联系或向物价局报告,物价局将进行查询和检查,如果他达不到要求,他可能会受到惩罚。

3、证明作用

房屋交付通知书也具有证明作用,白纸黑字的内容可以方便业主和开发商以后的费用。

开发商交房流程

1、开发商在拿到相关证件后,根据法律规定才可以开始交房,交房首先第一步是向业主发出书面形式的通知书,一般以邮寄的方式寄过去,这样程序规范有保障。在发出通知书前应联系业主是否更换了地址,以免业主错过了交房日期。

2.在现场收楼部迎接业主,请业主办理相关手续。

有些开发商会举办一些围绕楼盘名的主题活动来迎接业主,这也是为了后期的销售。业主到后,核实信息,登记,填写相关表格并缴清房屋尾款。如有业主要求,开发商当出示所取得的合格证书证件并加以解释说明,这些证件是证实开发商拥有销售资格的证明,丢失需及时补办。

3.工作人员带领业主进行验房。

在手续准备完毕以后,开发商相关工作人员带领业主进行收楼,收楼完毕要登记收楼信息,对于需要修补解决的地方与业主一同商议再定收楼日期。

4.正式交接。

验收完毕后,工作人员发放钥匙给业主并进行登记。需要立刻装修的业主应准备装修相关表单,并请业主缴纳装修保证金和承诺书。

业主收房流程

1、业主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此三项必须为原件)以及《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并由开发商加以说明。

2、业主就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改进意见或解决方案。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解决交房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在15日内解决的,双方应当就解决方案及期限达成书面协议。

3、开发商出具《实测面积测绘报告》,双方确认面积误差后结算剩余房款、各项费用以及延期交房违约金等。

4、业主领取新房钥匙,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

5、办理产权证有关的事项。业主签署《入住交接单》,收房完成。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

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235条)

(1)请求人为物权人。只有物权人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

(2)被请求人为(相对物权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236条)

(1)请求人为物权人。(《民法典》第408条规定抵押权人的保全请求权);

(2)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

(3)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4)提出请求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5)被请求人系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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