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7项费用没有实际付款,没法税前扣除!
你知道吗?
情形一: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情形二: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情形三: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情形四: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情形五:
参考: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8%),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情形六: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情形七:
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当月已经售出,由于当月没有取得发票,凭入库单、合同、以及付款单据入账的。后来由于供货商注销,导致进货发票永远没法取得了,若是没有公对公付款则成本没法税前扣除。若是当时采取的非现金支付,只要具有合同、对方注销证明等完全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应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