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搭便车出车祸索赔20万,法院:“好意同乘”减责30%

八旬老汉好心开车搭载他人,没想到因车速过快发生车祸造成搭车者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近日,浙江宁波奉化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新增条款,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规定,依法判决老汉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老刘,年近八十,身体健朗,每天开着自己的电动三轮车穿梭在大街小巷回收废品,生活自给自足。街坊邻居都觉得老刘踏实实在,也都喜欢他。老刘自己也觉得这小日子过得满足。

这天,老刘来到老街坊小范家回收废品。听说小范一会儿要去厂里上班,老刘二话不说,要给小范顺道带过去。“兄弟,上车!”老刘让小范并排坐在了三轮车的副驾驶位置。

一路上,老刘哼着小曲,开得飞快。小范却因为车速过快有点忐忑,“要不,先把我在这儿放下来吧,我可以自己走过去”。老刘还以为小范不好意思,说:“没事没事,顺道的事儿,甭客气。”

谁知,话音刚落,当三轮车行驶至一岔口处右转弯时,车子右后轮碾压到绿化坛边沿导致车辆侧翻。老刘被甩了出去,所幸只受到了一点轻微伤。而小范,整个人都被压在车下面,腿部受伤严重。

出事后,小范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手术治疗一段时间后,小范的右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达到伤残十级标准。于是,小范将老刘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判决

庭审现场,双方长时间争执不下,都觉得自己吃亏了……

老刘:

万万没想到,我好意顺路给他带上一段,反倒被索赔20万。我是好心才让原告搭车回家的,现在让我赔这么多钱,我不能接受。

小范也很委屈:

我因为这次交通事故在医院里躺了十几天,现在右脚都没法正常行走,家里本来就不富裕,前后因为治疗又花了那么多钱,以后能不能打工都是问题,我找谁说理去!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老刘无偿搭载原告小范,双方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被告作为驾驶员应当承担保障同乘者即原告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好意同乘者不因其无偿搭乘的行为失去法律保护。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被告无偿搭载原告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被告的行为应予以肯定与倡导,对其适当减轻赔偿责任,不但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伦理价值观,同时有益于弘扬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结合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法院酌定对被告减轻30%的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是无偿为他人提供搭乘帮助的行为。2021年“好意同乘”规则作为增设条款,被写入民法典。

本案中,老刘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违法搭乘他人,且未履行谨慎驾驶义务,超速行驶,最终引发交通事故,应当对小范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考虑到老刘是好意无偿搭载他人,依法应当减轻其责任。

法律明辨是非,也引导人性向善。“好意同乘”条款不仅明确侵权者担责,也在守护好人的善良,鼓励施助行为。既然选择帮助他们,就要保护他们的安全,为他们的安全负责。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需要在社会中倡导;好意同乘却致人损害的责任关系作为一种法律上的侵权关系,也同样需要在社会上明确。这条新增的民法典规定,符合“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善良品德,同时也在提醒供乘人,要始终将交通安全放在首位,明确法律边界,遵守交通规则,小心谨慎驾驶,保障搭乘人的人身安全,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便是好意助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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