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国际海事组织(IMO)第102届海安会会议概况

2020年11月4日至11日,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2届会议(MSC102)以远程视频的形式召开。

会议主要议程有:审议和通过强制性文件修正案、GBS新造船标准、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等多个分委会事项或报告等。会议成立了强制性文件起草组。

会议通过了11份海安会正式决议、批准了31份海安会通函、1份MSC-MEPC联合通函以及5份专项通函,批准了8份海安会决议草案、1份大会决议草案及1份通函草案

一、船舶分舱和稳性

01
水密稳性

MSC102通过了MSC.474(102)号决议修订SOLAS II-1章B-1和B-2至B-4部分水密稳性条款。

决议将B-2至B-4部分水密稳性计算假设条件与第B-1部分概率破舱稳性计算假设条件进行了统一,并对防撞舱壁上的阀门和水密门进行了规定。概率计算方法不仅仅依靠单层干舷甲板(Bulkhead deck)提供的水密限界空间,还包括其他上层水密浮力空间,如顶边舱等。但是B-2至B-4部分水密稳性只计算至干舷甲板。修正案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将影响船舶分舱布置和设计,同时委员会发布了提前实施的通函,鼓励成员国提前实施。

MSC102批准了MSC.429(98)/Rev.1《经修订的SOLAS公约II-1章分舱与破舱稳性规则解释性文件》。

决议修订了相关解释条款,澄清了第17.3款要求的铰接式门应朝逃生方向开启,应被认为是防火门且应满足Charter II-2章防火保护要求,能防止水流通过。这些防火门在船舶受损破舱的情况应关闭,同时按照17.3.1款的要求,能通过防火门控制电路操作,船舶在任一方向横倾15度时,能遥控关闭。

02
水位探测装置

2015年10月1日,美国一艘载有33人的“El Faro”号滚装集装箱船于当地时间9月29日离开佛罗里达州杰克逊维尔之后,因遭遇飓风“华金”在百慕大三角失踪, 船上33人全部遇难。作为多货舱货船,当时公约并未要求安装水位探测报警装置。美国在此案例基础上向IMO提交提案,要求修订公约增加安装水位探测装置的要求。

MSC102批准了SOLAS II-1/25散货船和油轮之外多个货舱货船水位探测装置修正案。目前,SOLAS II-1/25要求80米以下(1998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则100米)单货舱货船安装水位探测报警装置。公约未要求此类船舶开展破舱稳性评估,即意味着此类货船不必开展货舱进水影响评估。假设船舶发生碰撞致使货舱破损进水,船员有必要及时了解相关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新修正案草案要求所有公约尚未覆盖的船舶,不管船长尺度、是否有边舱或适用的破舱稳性标准,一律要求安装水位探测报警装置。

综合各成员国意见,经委员会充分讨论,MSC102决定新增一项条款,允许位于货舱污水井或货舱艉部其他地方的舱底污水水位报警装置可作为替代装置,其应能在驾驶台发出声光报警。

二、工业人员

随着海上风电场建设发展,将作业人员输送至海上作业场所的需求不断增加,这些作业人员被定义为“工业人员”。目前,对于12人及以上的工业人员运输,不同国家要求存在差异,SDC分委会正着手起草SOLAS第XV章及IP Code以规范海上工业人员运输。

MSC102同意SOLAS第XV章生效后,将适用于拟载运工业人员的新建和已有船舶;

另外同意依据《临时建议》(MSC.418(97)决议) 的现有船舶,如符合新IP规则的一些操作性和设备规定,应允许继续营运,同时决定SDC8为依据《临时建议》检验发证的现有船舶制定老爷船条款。

三、船舶系统和设备

01
滚装处所消防安全

MSC102采纳了我国提交的建议案,并批准了MSC.1/Circ.1430/Rev.2《经修订的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设计和认可指南》通函。

随着滚装船舶载运车辆数量不断增加,滚装处所空间不断变大,滚装甲板之间的高度也不断增高,鉴于此,原有通函要求的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的洒水密度(mm/min)及覆盖面积存在定义不清和不适用之处。我国向SSE6提交了澄清提案,本次MSC批准的修正案澄清了滚装处所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的洒水密度(mm/min)及覆盖面积,此修正案将影响滚装处所的洒水喷头和喷嘴布置设计要求。

02
单个识别火灾探测器故障隔离

综合考虑到安全水平和建造成本,国际船级社协会和邮轮协会向MSC98提交提案,建议新增单个识别火灾探测系统故障隔离措施以代替货船和客船舱室阳台分区识别探测系统的要求。经SSE分委会多轮讨论,并最终于本次会议批准了决议草案以修订FSS规则第9章“关于安装可单个识别的火灾探测系统”,拟新增2.1.8款“2.1.8 在货船和客船舱室阳台,如安装单个识别火灾探测系统,尽管有2.1.6.1款的要求,如系统布置能使因故障导致失效的单个识别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和范围不大于2.4.1款要求的分区可识别系统中的一个等同分区范围,则不必为每个探测器安装短路隔离器”。

草案调整了固定式火灾探测系统短路隔离器的要求,不必为每个单个识别火灾探测器安装短路隔离器,如为货船,通常每层甲板安装一个即可。在不影响安全水平的前提下,此条款将有效降低船舶火灾探测系统的设计和安装成本。这里分委会提醒船舶设计人员注意 “回路(LOOP)”和“分区(SECTION)”的概念区分。草案将根据MSC103会议情况,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03
船上起重设备和绞车

IMO同意为所有船上起重设备和起锚作业船舶上的锚操作绞车,制定新的安全措施。

MSC102批准了SOLAS Regulation II-1/3-13草案,要求适用的船上起重设备和锚操作绞车应按照船级社规范或主管机关认可的等效法规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相关起重设备和活动部件的导则原则上获得批准。草案将根据MSC103会议情况,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截止目前IMO公约规则尚未针对船上起重设备和绞车进行相关规定,分委会提醒业界注意议题进程,做好履约准备,PSC检查官也将逐步加强对船舶起重设备、锚操作绞车以及船舶系泊设备的检查。

四、救生设施和布置

01
救生设备测试

MSC102通过了MSC.480(102)号决议《经修订的关于救生设备使用反光材料的建议》。原A.658(16)号决议《救生设备使用和安装反光材料》要求使用碳弧测试仪对反光材料进行加速老化测试,然而,快速发展的新技术使得使用碳弧灯测试越发困难。新修订的决议将允许使用新技术开展加速老化测试,如利用除碳弧灯外的其他替代灯源,只要相同时间内造成等效的老化程度。

同时,MSC102批准了以下通函:

l  MSC.1/Circ.1629 《经修订的标准化救生设备评估与测试报告表(个人救生设备)》

l  MSC.1/Circ.1630 《经修订的标准化救生设备评估与试验报告表(可视符号)》

l  MSC.1/Circ.1631 《经修订的标准化救生设备评估与试验报告表(救生艇筏)》

l  MSC.1/Circ.1632 《经修订的标准化救生设备评估与试验报告表(救助艇)》

l  MSC.1/Circ.1633 《经修订的标准化救生设备评估与试验报告表(降落与登乘设备)》

l  MSC.1/Circ.1634 《经修订的标准化救生设备评估与试验报告表(其他救生设备)》

2001年委员会批准了MSC/Circ.980号通函《救生设备评估与试验标准报告表》,自此之后,LSA规则和 《经修订的关于救生设备测试的建议》(MSC.81(70))已经多次修订,MSC/Circ.980号通函却并未做相应的更新调整。此次新批准的系列通函包含前言、内容表格、介绍及新的6个报告表。

02
自由降落式救生艇释放

MSC102批准了修订SLOAS Chapter III和LSA规则的决议草案。

SLOAS Regulation III/33.2 和LSA规则第4.4.1.3.2款“救生艇”可理解为“包含自由降落式的所有救生艇”。草案修订了相关条款内容,删除了有关自由降落式救生艇船舶静水航速5节时释放的要求。决议草案拟于MSC103通过,并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五、安全系泊

MSC102通过了MSC.474(102)号决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Regulation II-1/3-8新增了四个条款内容:

l 设计要求:

3000总吨及以上新建船舶的设计、系泊设备(包含缆绳、钢丝)应保证职业安全和船舶安全系泊。船舶拖带和系泊布置计划应包含相关具体信息,但船旗国主管机关不必强制要求批准该计划。

l  较小船舶:

3000总吨以下新建船舶建议尽可能满足公约要求,或适用的船旗国法规。

l  检查和维护保养:

所有船舶,无论船舶吨位大小、建造年限,其系泊设备包括缆绳都应满足导则有关检查和维护保养的规定。

l  适用:

SOLAS修正案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第4-6款关于布置、设备和附件的要求适用于2007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第7-8款关于船舶设计的要求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和2027年1月1日及以后预期交船的船舶。

MSC102批准了以下3个对应通函:

l  MSC.1/Circ.1620 《安全系泊的系泊布置设计及合适的系泊设备选取指南》

l  MSC.1/Circ.1621 《系泊设备包括系泊缆绳检验维护指南》

l  MSC.1/Circ.1175/Rev.1 《经修订的船用拖带和系泊设备导则》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