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头条:江西南昌一涉黑案首犯被判死缓
本报讯 (记者 胡佳佳 通讯员 李俊文)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对一起涉黑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罗某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程某英、熊某治等10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至2012年间,罗某林逐渐笼络了张某、程某英等核心成员,通过追杀不服从管理的早期团伙成员李某红,打伤李某红的朋友付某伟,在新建县(现为南昌市新建区)打出名声,取得一定的“江湖地位”。强行索要新建县开关厂附近赌楼的保护费,因赌楼利益打伤罗某勇,并迫使程某英、秦某明(罗某勇前妻)的赌楼合为一处,强行占有该赌楼高额股份并指派手下“护楼”,以此为据点开始垄断开关厂附近的赌博行业。至此,以罗某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形成。该组织以金钱为诱饵,吸收、笼络一批有前科劣迹的成年人及多名未成年人加入,通过开设赌楼,并以强行入股其他赌楼、收取“保护费”为目的,采取“护楼”“冲楼”等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公然实施寻衅滋事7起、聚众斗殴4起、故意杀人1起、故意伤害2起、开设赌场2起等犯罪活动,对南昌市新建区开关厂附近及周边的赌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林等人的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罗某林应当对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对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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