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虽已变更,原始...

地方法院裁判观点:公司股东虽已变更,原始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执行程序中可依法直接追加该原始股东为被执行人;若原始股东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的,即使与其原承诺出资方式不同,执行程序中对此只作形式审查,不得直接追加该原始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索引:苏州源业进出口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执复字第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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